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履行哪些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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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周先生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因未及时支付效力而中断;周先生及时发现,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补充费用,合同恢复,但周先生在合同恢复后不到两个月死于胰腺癌。当他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自保险合同恢复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死亡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因此双方上告法院。
在上述情况下,争论点是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解释豁免条款的义务,豁免条款是否有效。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豁免条款,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内容,否则豁免条款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在保险单上设立了单独的声明和授权栏,表明贵公司已履行了保险合同条款的义务,并要求周先生签字确认。但签名只能证明保险公司向周先生解释了合同中存在豁免条款,并使周阅读了豁免条款的字面内容。缺乏证据表明,保险人明确解释了豁免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根据不利解释的原则,法院解释了格式条款的争议,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解释豁免条款的义务,豁免条款无效。
根据法律和案例,保险人履行豁免条款的明确义务不仅包括让投保人明确豁免条款的存在,还包括让投保人明确豁免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使豁免条款生效。
豁免条款的存在是必要的,可以帮助保险人避免不可保险的风险,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持保险产品的合理费率。明确豁免条款是缓解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手段。明确的解释最终是让投保人明确保险产品的责任范围,决定产品是否满足需求,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未来的纠纷。
因此,保险公司在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义务时,最好:一是将免责条款的内容添加到产品推广材料中,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粗体或其他形式同中分散的所有免责条款字体;三是在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保留书面、录音或视频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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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 下午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