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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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条款,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保什么

意外无处不在,往往很多预料的,但意外险可以带来一份保障,小编今天来说说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条款,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保什么。

导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和支付方式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条款,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保险

事故无处不在,往往有很多预料,但是意外险今天小编就来说说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条款,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保什么。

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条款插图1

一、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条款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和批准单组成。所有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协议均应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10岁(8).1)投保团体成员或其家庭成员至65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生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健康配偶(65岁以下)、子女(指18岁以下子女,全日制学校可放宽至23岁)和父母(65岁以下)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要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获得被保险资格

经保险人批准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准单的,上述人员可以获得被保险人的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中包含的保险单的起始日期或批准单的生效日期,以两者之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被保险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险资格,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立即终止:

(1)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丧失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未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将退还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8).2);

(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险人的成员,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资格将在不再是被保险人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的现金价值将退还。

二、人民财产保险团体意外险是什么?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解释见8).3)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协议支付保险金,保险金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死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金,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知道被保险人生命后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支付的死亡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保险人支付了2英镑.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死亡保险金应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本保险合同附《人身保险伤残评估标准》(解释见8).4)(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评估标准》所列残疾等级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如果第180天的治疗还没有结束,将根据当天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评估,并相应支付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以上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多项伤残评估原则支付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事故伤害前有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评估标准中相应残疾等级的比例扣除评估标准中相应残疾等级的原残疾比例。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战斗、攻击或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任何医疗行为引起的事故,包括美容、整容和整形手术;

(六)不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控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和猝死(解释见8).5);

(9)非意外伤害引起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引起的爆炸、烧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依法拘留、服刑、逃跑;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以10)为准;

(4)酒后驾驶(解释见8).6)无有效驾照(解释见8).7)驾驶或驾驶无效驾驶执照(解释见8).8)机动交通期间;

(5)从事高风险运动(解释见8).9)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从事职业运动除外;

(6)驾驶或乘坐非商业航班;

(7)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释义见8.10)期间。

2.3保险金额

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

如果本保险合同有每次事故伤害限额(解释见8).11)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任何意外伤害中实际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包含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一旦确定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个事故伤害限额,保险期间不得变更。

2.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规定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3.1交费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当缴纳保险费。

3.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按照保险人职业分类风险降低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者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风险增加的,保险人应当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加职业或者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按照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保险人的资格自保险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二天零时起终止,保险人应当退还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作类型,未按照本保险合同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按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者工作类型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者工作类型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地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被保险人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应当出具批准表,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注明。

被保险人数量增加时,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增加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被保险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零时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按照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少于75%或者在职人数少于5人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按照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3.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需要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应当出具批准表,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注明。

3.7.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的原因、过程和损失。

4.申请和支付保险金

4.1保险金申请

保险申请人(解释见8.12)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时,应填写支付保险金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认为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申请人补充。

4.1.申请死亡保险金

(1)保险金支付申请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者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被保险人宣告死亡的,保险申请人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被保险人注销户籍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4.1.2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支付申请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由保险申请人提供。

4.2.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收到保险申请人提交的保险条款所列材料后,应当及时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核实结果。

5.终止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终止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6.1争议处理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保险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2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适用于与本保险合同有关、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七合法性保证p>

本保险合同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8释义

8.1周岁

基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实际年龄。

8.2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超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按一天计算不到一天。

8.3意外伤害

是指外部、突发、非初衷、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直接、单独的身体伤害。

8.4《人身保险残疾评估标准》

指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评估与保险金支付比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的》<人身保险伤残评估标准>通知(中保协发201388号)。

8.5猝死

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或功能障碍而意外死亡。

8.6酒后驾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酒后驾驶或酒后驾驶。

8.7无有效驾照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无驾照或者驾照有效期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照规定的准驾驶车型不符;

(3)实习期间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公交车或载有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四)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持有未按规定审核的驾驶证和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人员没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书,驾驶商用车辆的司机没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驾驶机动车。

8.8无有效驾驶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者牌照,或者驾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者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检查或者不合格。

8.9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冒险、武术、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和保险单中规定的其他运动。

潜水:指在河流、河流、湖泊、海洋、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辅助呼吸设备的水下运动,但在水面上穿救生衣的浮潜除外。

热气球运动:指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攀岩活动:指攀岩悬崖、建筑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在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故意让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知道自己有失去生命或伤害身体的危险。如河流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旅行、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拳击和各种使用设备。

特技: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8.10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毒(HIV)

艾滋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艾滋病毒或其抗体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呈阳性,无临床症状或体征,感染艾滋病毒;如有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则为艾滋病。

8.11每次事故伤害限额

是指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意外伤害而死亡的最高支付限额。在任何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被保险人在没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情况下应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保险人实际支付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实际支付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事故伤害限额÷被保险人在没有每次事故伤害限额的情况下应支付的保险金总额)×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无每次事故伤害限额。

8.12保险申请人

死亡保险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依法享有保险请求权的自然人;其他保险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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