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04年保险期误读,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为终身寿险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认知水平仍处于相对模糊的阶段。近日,保险合同期至104岁的消息备受关注,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最近,一则保险合同到104岁的消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10月19日,中国保监会表示,公众讨论的104岁保险实际上是对终身人寿保险的误解。

据报道,刘女士在一家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期为2011年6月8日,合同到期日为2115年6月7日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保险合同太荒谬,引发网络热议。

中国保监会表示,刘女士购买的保险是终身寿险产品。终身寿险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终身保险期限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寿险最大的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终身保障。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终身保险费率可由保险人年龄至105岁计算。在104岁保险案中,考虑到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儿子只有1岁,保险合同期限达到104年并不荒谬。作为投保人,刘女士的年龄与合同保险期限无关。假设刘女士当时为自己投保,即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因为她已经38岁了,合同的保险期限应该是67年(105-38岁)。在这种情况下,104岁保险显然是不现实的。

对此,中国保监会消保局提醒,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终身寿险对于产品,消费者应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一般为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字之日起10日或15日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消费者可以在犹豫期内无条件终止保险合同。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费用外,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消费者可能会有一定的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值得一提的是,终身人寿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股息、投资连接、通用等。对于股息、投资连接、通用产品,消费者应了解以下事项,避免盲目购买:股息保险未来股息分配水平不确定;投资连接保险未来投资回报不确定,甚至可能亏损;通用保险最多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收益不确定;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可收取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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