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每个人投保的重要渠道。
2019年8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发布了《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对银行保险业务区域进行监督和规范,从业务准入、业务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监督商业银行保险产品的销售。
为解决销售误导、非法支付手续费等突出问题,对银行和行业代理机构的准入、从业人员和市场行为提出了系统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了什么,谱蓝君将从准入原则和业务规范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解读《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准入原则
解读《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的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许可证一惊获得,没有有效期。
具体申请条件:
- 1.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规记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效整改措施认可的除外);
- 2.建立了符合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 3.建立了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 4.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人员。
另一方面,还提出了法人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授权的五种情况:
-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行;
- 2.有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 3.拒不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
- 4.近一年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异常集中退保事件;
- 5.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各分行与各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少于一年。
在合作过程中,一方对合作关系有实质性影响,另一方可以提前暂停合作。
中止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满期付款、退保、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
对长期困扰市场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问题,也作出了规定。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构推荐保险产品,向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销售合适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并按照保险条款明确告知客户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支付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的法律责任。
各类宣传材料应按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提示业务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入或误导性演示,不得虚假报告、欺骗或不正当竞争。
各种保险文件和宣传材料的颜色、风格、材料应与银行文件和宣传材料明显不同,不得使用商业银行名称或商业银行形象标志,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以免误导消费者。
不得有以下行为:
- 1.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 2.简单地将保险产品收入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入;
- 3.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入承诺为保证收入。
- 4.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
- 5.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 6.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7.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要求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体现,消费者将在银行获得更透明的消费环境,谱蓝君希望未来保险业能越来越规范,让误导销售这类违规行为彻底远离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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