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报道,为了促进保险业的稳定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2008年颁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九条,分别是一般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度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度,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上限,财产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的暂停缴费上限分别从占公司总资产的6%和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和1%。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严格分离;继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个人保险基金的分账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个人保险保障基金相互借款,具体借款期限、利率和适用原则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优化保险安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丰富保险安全基金的使用,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况;赋予保险安全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计划和使用方法的权利;在保险安全基金支持期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股东股息。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定义政策利益的范围;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措施执行,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的具体救助措施;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于赔偿或支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进一步明确债权转让关系;明确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持有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五是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在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和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应当履行报告、说明和配合相关工作的义务。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和人员,有权公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管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保险安全基金积极作用的重要措施。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管理办法》,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保险安全基金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稳定、高质量发展。
想了解更多新闻资讯或有保险规划需求的朋友,点击下方图片,免费报名咨询,会有专业理财师为您耐心讲解,协助规范投保并提供周全的后续理赔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 -车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www.uniqueadd.com/bxzs/bxnew/47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