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布: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支付上限调整为行业总资产的6%和1%

《家庭财务宝典》

每经记者 袁园 每次实习编辑 马子卿

11月10日,银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12月12日生效。

据报道,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旨在促进保险业的稳定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保险担保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机构的支付上限调整为行业总资产的6%和1%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九条,分别是一般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带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修改保险安全基金筹集条款,明确保险安全基金的相关财务要求,优化保险安全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保险安全基金的救助规定,加强保险安全基金的相关监督管理。

以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为例,《管理办法》将现行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度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度,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上限,财产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的暂停缴费上限分别从占公司总资产的6%和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和1%。

《国家商业日报》记者比较了修订前的内容,发现《管理办法》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公司的暂停支付上限,整体影响不大。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起草过程中遵循三个思路:

一是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有针对性地修订了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相关规定,提高基金利率的科学合理性,提高基金的可持续性。

三是加强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效率。

中国银行业强监督指导,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除调整缴费上限外,《管理办法》还缩小了保险保障基金提供救助的保单范围。

2008年版《保险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提到: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偿还保单利益的,保险担保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对非人寿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1)保单持有人损失在5万元以内,保险担保基金全额救助;(2)保单持有人为个人,损失超过5万元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90%以上;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损失超过5万元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80%以上。”

上述内容提到了非人寿保险合同保单,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表示: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救援范围没有实质性变化,但范围更加清晰。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明确规定,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明确了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害保险,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的管理措施,还规定其救助方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

同时,《管理办法》在现行办法的基础上,明确了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的具体救助办法。

银监会表示,发布和实施《管理办法》是银监会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强监督指导,落实《管理办法》,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和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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