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1日 银监会网站1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与现行规定相比,草案增加了一些内容。包括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完善早期干预制度,丰富风险处置措施,提高处置效率。
例如,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境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境外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相关交易、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的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用自有资金出资,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行为和专业能力。因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的,不得从业。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扰乱国内市场秩序、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严重损害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转让股权,禁止投资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前款规定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改正违法行为、转让股权前的股东权利。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接管机构可以通过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方式重组。
存款保险基金、信托行业担保基金等行业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分阶段持股、收购风险资产、分担损失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有关许可证,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再次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警告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警告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行政许可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成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出资的;未如实说明股权结构或者报告有关信息的;违反有关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损害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拒绝执行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其他违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前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警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中提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金融机构5%以上的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总资本或股份不足5%但对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银行金融机构行为的人。(中信精卫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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