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银保监会于官网正式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在答记者问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一、首次明确!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须主动公开
相对2009年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新版《办法》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就是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其明确要求,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在答记者问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在针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文章《年金+万能受冲击,开门红还能主打什么?透明化时代人身险产品趋势生变》中,慧保天下曾指出,要求公布所有人身险产品费率,这对于头部机构以及部分外资险企而言,或将产生显著影响,尤其是对于很多擅长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对于价格也较为敏感的新生代客户而言,费率的公开,或将直接影响这部分客户对于普通型产品的投保决策。
有头部险企人士担心这会导致消费者过于关注产品费率,甚至招致部分险种迎来退保潮。
而中小险企人士以及中介人士,对于这一点则表示淡然,认为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费率优势一直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披露太多内容,将更加不利于产品创新,因为任何产品都将更容易被同业模仿。
二、以产品透明化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多信披规则正在制定中
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授权,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与此同时,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
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同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据介绍,《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
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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