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人身险产品好不好,不是单凭业务员一张嘴说出来,而是需要保险公司拿出更多“真材实料”!
11月17日,银保监会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终于正式落地。总体来看,《办法》主要对人身险产品的披露主体、方式、内容、时间等进行统一规划与要求,具体实施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起。
对于行业来说,相较监管多年前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仅对投连、万能、分红险等新型产品信披作出规定,其他人身险产品信披要求散落在不同规范性文件之中。此次《办法》首次将所有人身险产品的信披规则囊括其中,作出了更加全面的监管统领。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在信披内容方面,《办法》首度要求保险公司除要披露人身险产品目录、条款外,还应披露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险产品还要同步披露产品现金价值全表和产品说明书。
这也意味着,未来人身险产品的信披更多、更透明,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进行产品比价,防范销售误导、恶意竞争、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
提及此次《办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当属在信披材料上,监管首度要求险企披露人身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全表。
众所周知,费率和现金价值是人身险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此前,很多人身险公司利用产品费率、现金价值信息不透明的“空子”,在产品设计、保险定价上大打擦边球,甚至违规操作。
如在监管处罚案例中,2018年时,监管部门就曾针对三家寿险公司开出三份罚单,指出备案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等问题。
具体来看,一家险企报送备案的一款年金险在计算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另一家险企的一款年金险产品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等。这样的操作不仅违反了精算原理,还增加了险企的经营风险,为此,涉事的总精算师被处罚。
此外,在近年来银保监会多次通报的人身险产品问题中,也不乏人身险公司出现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人身险产品费率厘定不合理或费率厘定缺乏定价基础等问题。
还有银保监会披露的2022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中,也将医疗保险费率厘定年龄区间跨度过大,存在不公平定价风险等问题纳入其中。
说起人身险产品费率不合理问题,意外险“漫天要价”的现象曾备受诟病,据了解,此前曾有险企销售意外险时与平台强制搭售,因付出手续费、渠道费较高,最终推高了意外险的销售价格,定价极为不合理。
不得不说的是,在现金价值设计上,当前热销的增额寿等产品亦存在现金价值过高、回本过快等问题,这无形中会增加险企的退保风险,也会酿成“长险短做”的隐患。
此外,对于人身险产品信披内容增加的意义,天风证券(601162)也在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披露费率虽然有利于提高产品透明度,便于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价格与比价消费,但或对险企的差异化定价形成压力(部分短期产品的区域间费率存在差异)。
不过,专业性较强的保险产品涉及到很多专业名词,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仍难明辨和理解,还需不断恶补此类产品知识,才能维护自己合法合理的权益。
除信披材料扩容外,据《办法》显示,监管还明确强调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应涵盖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例如:
对于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信息披露的要求,其实不仅是为了加强对人身险产品销售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更是为顺应互联网技术成熟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上购买产品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其中也包括购买保险产品。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下还有一些人身险产品并不能拿到网上销售,因此在信披方面,消费者有时很难通过网络来获取全面的信息,甚至在理赔环节等都不清楚进展到哪一步。
《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披露信息的渠道: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同时,保险公司应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App、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户服务电话等方便客户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而这些规定,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加快线上化服务,适应当下信息社会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人身险销售的“炒停售”乱象,《办法》此次从源头上予以规范,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这一规定也从一定程度上提醒了那些拿“停售”做文章的险企或公司,避免销售误导。此前只是局部产品做出明确披露停售信息,而此次是针对所有人身险产品。
作为保险监管提升行业透明度,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抓手,信息披露可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办法》要求险企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其他个人、机构同样不得自行修改。
事实上,在过往保险罚单中,一些险企的分支机构或营销员就曾因私自篡改保单的信息被处罚。
如今年6月,河北银保监局的一张罚单,指出一家上市险企因更改保险责任等被罚80万元,相关负责人被警告并合计罚款8万元。
随意篡改保险产品信息,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也会造成一些合同纠纷,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而《办法》将信息披露的修改权决定权统一到总公司,这样可以规避一些违规行为,还有利于监管的统一管理。
此外,除规定“总负责人”外,对于信息安全方面,《办法》也要求险企加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等的违法活动;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收集、使用、加工、泄露客户信息等。而这一规定,也是为防范保险诈骗,避免“假保单”等违法乱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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