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代客户签名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国内保险业务员数量超过710万,比2014年底翻了一番,创下了保险业历史增员的最高纪录。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人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质量难以保证,保险公司职业管理规范不能及时匹配,或很可能导致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在营销人员快速增长的趋势下,如整体质量难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规范不能及时匹配,或很可能导致新的销售误导等不良现象。最近,作者收集了保险销售人员因代理签名、伪造签名和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通过分析案件中各方的责任,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1.销售员代客户签名被起诉

2013年,广州李先生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支付期为6年。根据保险条款,投保人在保险支付期间因疾病或事故死亡的,可以在保险期间免除剩余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幸的是,一年后,被保险人吴先生死于疾病治疗。

此后,吴先生的妻子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前走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再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但后续过程并不顺利。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早在投保前就被诊断为重症肝炎,属于带病投保,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也反驳说,保险书不是吴先生自己签的,而是销售人员签的。吴先生在投保时根本没有看到保险书和保险条款,无法通知。吴先生的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双方纠纷难以达成协议。

合同是否成立有分

事实上,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要程序,也是建立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完全履行保险程序,导致法律通知义务的规避,在这种情况下,发布的保险单自始至终存在缺陷,导致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免除保费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签名是由他人签署的,但被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实际上已经履行。虽然被调查的被保险人确实生病了,但由于他没有看到保险书,显然不能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应免除保费。双方是谁,具体责任如何定义?

保险企业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案件由销售人员签署,但保险合同已履行一年多,投保人也按时支付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我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视为同意。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过失,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吴先生未否认销售人员签字的行为,视为同意。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此外,在本案中,吴先生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吴先生自己承担。

但在本案中,因代签字的投保人吴先生应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我们应该知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的义务,并有责任提醒被保险人,指导他填写保险书,并要求他亲自签字。显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违反了职业规定,没有被保险人吴先生的书面授权,导致吴先生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代理人的失职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经笔迹鉴定,法院证实投保人的签名确实不是吴先生的笔迹。经调解,本案最终进行了融资赔偿,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2.伪造客户签名,保险合同有效吗?

电话回访发现问题

去年,一家保险公司通过日常电话回访致电投保人周先生:您是否收到了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对合同内容有了详细的了解?然而,周先生表示,他从未购买过公司的保险,也从未收到过公司的保险合同,并声明保险合同中的签名不是他自己签的。

奇怪的是,经双方核实,合同中列出的客户信息确实是周先生的个人信息。为什么?周先生很困惑。

据进一步了解,周先生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代理人何先生原本认识,何先生也向周先生招揽了保险业务,但周先生从未计划投保,并表示不明白为什么他的信息会出现在这份保险合同中。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取消保险合同,而不是他自己签署的。

最后,保险公司被认定为代理人何某人欺诈。据报道,为了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体系评估获得相关津贴,何某利用周的信息填写保单,并在保单和保单签字表上伪造客户签名。

本人签名的保单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死亡将被支付人身保险在合同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给予经济补偿。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和认可的保险条件合同保险金额合同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签发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质押。

此外,在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保险保险、健康和财务通知书以及其他表示保险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由被保险人亲自填写,由他人填写,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签字。保险公司发现代理人再次签字或误导客户签字的,应当与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

本案中,被保险人周先生也是被保险人,没有在原保险单上签字认可,也没有出示其他书面材料认可保险合同。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客户本人的意愿,保险公司取消了保险合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也终止了与何的代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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