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了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启动会议,会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下一步将发布一系列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发布第一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指导和督促选定机构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这也意味着中国保险版的大而不倒名单即将公布。这也意味着中国保险版的大而不倒名单即将公布。
G-SII的诞生
在上一次金融危机中,大而不倒被视为道德风险的典型表现。华尔街跨国投资银行和大型投资银行保险在金融危机中,集团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政府,使其不得不提供帮助,这也引起了民愤,成为占领华尔街的导火索。
显然,监管机构不想重复同样的错误。因此,在对金融危机的监管和反思中,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对这些大而不倒,即对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施加更严格的监管标准。2011年11月,20国集团首脑峰会正式公布了金融稳定委员会制定的处理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的政策和方法,提出了全球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的概念。从传统银行到影子银行再到保险机构,一批重要的国际金融机构名单浮出水面。
就保险业而言,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2012年发布要保险人建议评估方法》于2012年发布(《G-SII)。《G-SII评价方法以规模、全球活动、金融体系相关性、非传统和非保险活动、不可替代性为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首批9家公司于2013年公布G-SII组织:安联、美国国际、忠利、英杰华、安盛、大都会中国平安、保德信,保诚。其中,中国平安成为新兴经济体唯一入选的国家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体系中的关联、非传统和非保险活动是评估方法中包含的五个评估指标体系中最关键的指标。IAIS建议,在鉴定中G-SII当时,非传统和非保险活动应占40%-50%,金融体系内关联应占30%-40%,规模、全球活动和不可替代应占10%。上述比例均分布在大类内部指标中。
普华永道中国风险管理咨询业务总监周金表示,保险机构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低于银行,特别是保险机构的传统业务是危机中风险的吸收者,而不是传播者。然而,大量涉及非传统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集团与金融体系的其他行业密切相关,容易受到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可能导致、扩大和传播系统性风险。因此,如何通过管理这些业务的风险来降低机构系统性风险G-SII监管框架的重要内容。
这也是中国平安成为首批名单之一的原因。在中国的保险集团中,平安不仅规模庞大,而且依托综合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理念,建立了复杂庞大的业务体系。银行、投资、信托、互联网金融等非传统非保险活动所占比例较大,对金融体系的安全影响较大。核心监管措施包括加强监管、有效恢复和处置、资本要求和数据要求四个方面。其中,较高的资本要求主要包括初始基本资本要求,(BCR,basic capital requirements)以及更高的吸收能力损失(HLA,Higher loss absorption)。
但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施加更多资本约束,业内却有不同的声音。一些评论认为,与银行不同,大型保险人在业务上更加全球化和多样化,这增强了他们对抗危机的能力。与其强迫其持有更高的附加资本,不如注重改善保险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改进监管机构的监管技术。当然,一些行业专家认为,如果这些保险机构倒闭,社会影响太大,进一步降低倒闭的可能性,资本要求的分位点高于一般公司,因此需要额外的资本。
中国版大而不倒
在IAIS制定的G-SII 在监管框架下,中国保监会开始建立国内系统重要保险机构(即D-SII)监管框架。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国内重要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涵盖了公司治理、并表风险管理、系统风险管理计划、流动性风险管理计划、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等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主要监管要素。
虽然没有给出详细的定量和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但一直参与准备工作,在草案中可以看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价标准的维度,核心或关注系统风险,关注公司治理、外部相关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活动、可替代性等可能导致系统风险。
他认为,中国版D-SII会借鉴G-SII评价体系,但要结合中国保险业自身的特点和监管机构的考虑。他说,与国际保险市场相比,从整个行业来看,中国保险机构传统业务、非传统非保险业务相对较低,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体系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中国保险机构系统性风险的重点应该是公司治理。
许多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触发监管干预。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治理。近年来,许多新的保险公司在经营风格上非常激进,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公司治理。这也是和G-SII监管框架非常不同。
此外,随着保险企业向综合经营模式的转变。保险集团涉及的投资业务越来越复杂,应充分考虑这一变化对保险公司资本要求的影响。至于谁将入围第一批名单,周瑾认为这需要对去年的数据进行全面的评估。除已入围外G-SII 除了中国的平安,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国寿、人保、新华、阳光等几大保险集团都有可能入围。
当然,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价体系是一个动态过程,应充分体现其前瞻性。近年来,保险机构热衷于成立金融集团。这也给监管机构带来了挑战:跨行业监管套利。在IAIS初始的HLA在计划中,对保险集团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明显超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银行集团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要求。这种跨行业监管规则的不一致被视为对经营非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惩罚,也容易造成监管套利。监管如何适应这一趋势在中国尚未得出结论,或统一监管,也可能是更紧密的联席会议模式。但从监管的有效性来看,监管协调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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