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保险公司参加保险+期货试点,农业保险创新降低风险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近日,“保险+期货合作模式的全面传播点燃了农业保险创新的火灾。虽然与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相比,这种模式有了很大的创新,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分散,但专家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特别是周期性价格保险,应谨慎试点,避免灾难。虽然与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保险相比,这种模式有了很大的创新,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分散,但专家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特别是周期性价格保险,应谨慎试点,避免灾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佗国柱认为,中国应重点研究和发展生产保险和作物收入保险。

创新:保险企业不仅仅是中介

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除了传统的价格保险外,目前的保险+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角色更像是中介,农民的保费用用于购买看跌期权。如果发生事故,补偿也将来自期货差额补偿。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创新模式似乎是一个稳定的业务。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目标价格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传统的农产品价格保险在合同中约定了赔偿价格线。如果实际价格低于约定价格,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

理论上,该产品的设计非常好,不仅可以减少农民的担忧,而且可以在市场稳定器中发挥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即保险公司在价格下跌时支付高额赔偿,而农民在价格上涨时选择不买保险,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保险公司的赔偿率过高。

保险公司需要找到分散风险的方法,因为赔偿率太高,甚至面临巨大的灾难风险。

从去年开始,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相继合作,开始了保险+期货的创新合作。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承担农民的价格风险,并在期货市场购买看跌期权合约。如果价格下跌,保险公司一方面会赔偿农民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得到期货差价的补偿。因此,风险是分散的。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本质上是在做期货中介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实际上是代表农民购买农产品的期权产品。理论上,他们不承担风险责任。无论价格涨跌,保险公司都可以稳步赚取中介费。一些分析师指出。

不过,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综合创新办公室主任李华表示,即使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也承担风险,因为期货市场是否能完全对冲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期货对冲结果如何,如果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赔偿农民,保险公司发挥担保的作用。

在他看来,保险+在期货模式下,保险公司不仅扮演中介角色,而且最重要的是通过保险与期货的融合进行金融创新,保障农民利益,缓解看天吃饭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有12家期货公司保险+期货试点项目获批,包括9个玉米试点项目和3个大豆试点项目,主要覆盖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等玉米大豆的主要产区。人保财产保险、安华农业保险、阳光农业保险、国元保险、土地保险等7家保险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然而,尽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但一些保险公司仍在探索这种新模式,没有大量展览。

降低逆选风险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佗国柱表示,农产品价格保险应细分,哪些价格变化可以保证,哪些不能保证,必须明确区分,目标价格保险应更加谨慎。

他指出,纯价格保险不完全可保,难以大规模推广,应谨慎试点。特别是玉米、小麦等农产品具有同质性、流通性强的特点,其价格变化也是系统的,保险公司承保这些产品面临着巨大的灾难风险。

在一些价格周期性强的农产品领域,传统的价格保险面临着更大的类似反向选择的风险,即在价格下跌周期中,农民的保险率非常高,而在价格上涨周期中,农民不愿意购买保险。5月19日,我们的报纸题为肉类价格上涨 农民拒绝购买保险 安华农业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销量减半。

在畜牧业中,价格涨跌的周期性更为明显。例如,我国生猪价格周期约为38个月至40个月 一个月。这种价格风险是不能保证的,因为一方面,它有一个很容易掌握的预期,很难防止被保险人的反向选择,从而导致业务失败。拓国柱说。

其实在保险+在期货模式下,也存在类似反向选择的风险,但李华指出,基于价格趋势的判断是预期和寿险先生病再投保的反向选择在该领域存在明显差异。在传统的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与被保险农而在保险+在期货模式下,保险公司连接农民和期货市场的两端。从产业链的角度来看,农产品的价格趋势总是多方面和空方面的,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冲风险。

当然,他还指出,价格保险的试点项目应该在小范围内进行测试。保险公司必须考虑期货市场的容量,并根据其容易性开展相应规模的业务,否则保险公司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敞口。

价格保险最好限制在一些地区性强、流动性小的农产品项目中,比如一些地区性季节性强的蔬菜。拓国柱表示,在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领域开发价格保险要非常谨慎,无论是采用传统的保险方式还是保险+期货不宜大规模推广。

收入保险可以重点研究

一旦大规模推广,大宗农产品的价格保险,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期货市场,都可能不足以承担价格风险转移的负担。拓国柱明确指出。因此,在呼吁谨慎试点的同时,他还建议重点关注农产品收入保险。

这主要是因为在一定区域内,当前田间作物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负相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形成一定的对冲,平稳降低总赔偿风险。收入风险小于单独的价格风险,这也有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收入风险小于单独的价格风险,拓国柱说。

然而,他还指出,尽管理论上如此,中国的收入保险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多年来农产品的最低收购价格和临时收储价格对价格形成了支撑作用,使实际市场价格、期货合约价格和最高价格低保护价大致呈现相同的变化趋势,波动性有限。如果这一政策继续实施,农民对价格风险有基本的保障预期,对收入保险的需求很小。

佗国柱写道,为了发展我国的收入保险,更好地参与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大力探索生产保险,不断改进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为收入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价格改革,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设定保障价格,为收入保险的产品设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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