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新规7月起实施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7月1日以后生产的准妈妈对生育保险待遇有了新的规定。昨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件,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新规定将从7月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流产正常参加城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根据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生活津贴,整体待遇不降反升。昨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件,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新规定将从7月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流产正常参加城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根据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生活津贴,整体待遇不降反升。

新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或连续支付生育费用保险9个月以上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生活津贴÷12后收入比例支付,其余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累计支付12个月或连续支付9个月后社保代理机构申请拨付已提前支付的费用。

据了解,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足一年的,生育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算;新规实施后,只要在生育或流产期间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津贴,整体待遇不降反升。

今年,上海《关于参加本市生育的外来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根据几个问题的通知,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新规定,正常参保缴费、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受影响;但是,对于操作不规范、打算钻漏洞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限制和限制社会保险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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