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报销70%左右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宣布,将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利用1至2年试点时间,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据了解,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长期护理成本主要由家庭负担,社会对于解决这一负担问题呼声很高。上世纪60年代荷兰、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都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采取了措施,其中就有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效果非常明显。我国在青岛、长春、上海等地也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的探索。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效果不错。人社部表示,将借鉴国际经验和已有经验,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选择更多的城市进行试点。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人社部提出目标,将利用1至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从参保范围上来看,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资金筹集也跟职工医保密不可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参保人员最关心的还是待遇支付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明确,要积极参与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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