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协会就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征求公众意见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昨日获悉,中国保险协会召开车险示范条款专家闭门座谈会,从专家角度完善和完善《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全面)》(以下简称《全面示范条款》)。此举标志着保险业在构建多层次行业车险产品体系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此举标志着保险业在构建多层次行业车险产品体系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

2012年3月15日,中国保险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此后,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的规定》车险根据《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要求,中国保险协会组织力量对2012年版商业版进行了组织车险修订和完善示范条款,形成包括中国在内的示范条款保险《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以下简称《综合示范条款》),包括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据中国保险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示范条款》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证对象是有针对性的。考虑到一些私家车车主对扩大安全范围的强烈需求,《综合示范条款》的适用目标仅限于家庭使用的非营利性9座以下乘用车,群体定位为个人消费者。

二是保障范围全面。据报道,在条款修订过程中,参照所有保险的表达,大大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满足了市场需求,反映了更全面的保障。与《综合示范条款》相比,《综合示范条款》明确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综合示范条款中的主要附加险纳入保险责任,殊保险、并将轮胎单独损失纳入保障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贬值损失行为、贬值损失和盗窃损失,取消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全面示范条款责任广泛,是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必将大大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水平。全面示范条款责任广泛,是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史上的重大突破,必将大大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水平。

三是表达更科学、更规范、更简洁。综合示范条款延续综合条款的结构体系,努力科学规范内容表达,对乘用车、自然灾害、事故、新设备等四个重要术语进行解释,避免实际业务中的歧义。力求用文字表达简洁,条款全文不到2000字,极大地方便消费者阅读。据报道,在修订过程中,工作组致力于研究和考虑每一个内容,并不断改进。仅条款名称就经历了三次变更。

一位与会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综合示范条款是行业示范条款体系的重要补充,丰富和完善了示范条款体系。下一步,中国保险协会将继续组织开发更加细分和个性化的示范条款,努力构建多层次的行业产品体系。

据报道,中国保险协会正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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