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升级,保险公司实际控制人也需要穿透披露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通过盘根错节等灰色通道,随着保险信披监管的升级,隐身于报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将无处藏身。据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修订《保险信息披露纲领性文件》,目前正在征求业内第二稿的意见。据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修订《保险信息披露纲领性文件》,目前正在征求业内第二稿的意见。

与2010年版的《办法》相比,新版修订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内容更丰富,新增保险应披露责任准备金和所有相关交易信息;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产品管理、重大事项等方面披露更多细节,以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实际控制人必须披露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披露的关键信息,如股权结构和股东细节,经常被带来。相关股东的道德风险一直没有得到各方的重视,从而埋下了隐患。

各种迹象表明,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往往通过股权持有形式形成主导地位,缺乏有效的制衡,大股东完全控制公司的经营。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一些私人保险公司,少数控股股东从一开始就将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其次是激进的产品和销售,迫使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更有甚者,个别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实际控制人一股独大的情况保费收入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形成的资金自我注资、回收利用和虚假增资。这样,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虚假的防线,很容易形成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如激进产品、激进投资、虚假增资。

然而,随着信披内容的完善,神秘的保险公司最终控制人将无处藏身。根据修订草案第二稿,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司的简要说明应添加到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总结中;此外,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主要决议的披露不能草率,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主要问题和表决。

除实际控制人外,与旧版本的《办法》相比,修订草案第二稿要求保险公司增加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的披露,包括准备金评估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旧版本的《办法》只需要披露重大相关交易信息,但所有相关交易信息都需要在修订后披露。

上述两个重要信息的披露可以从侧面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利润水平和风险风险。此外,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信息还应详细说明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敞口及其简要说明,以及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业务结构现原形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一些个人保险公司日益不平衡的业务结构开始被报告所掩盖。这主要是因为尽管保险公司一直在报告中披露去年前五名的保费收入保险产品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事实上,这一披露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结构。通过简单的报告,无法判断业务的实际含金量。

然而,新修订的措施加强了对这方面的披露要求,这意味着非上市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信函规范有望接近上市保险公司。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第二稿要求个人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业务信息应更加详细。包括:前五名保险产品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渠道、原保费收入和保险退款;去年前三名的保险产品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新支付和投资;去年投连险投连险产品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今年退保。

同时,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也得到了改进。例如,在旧版本的《办法》中,细化了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偿或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第二稿还增加了处罚机制。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披露信息的,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误导性陈述、编制或提供虚假基本信息、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保险公司、公司秘书或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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