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对于一些实力不强、别有用心的社会资本来说,恐怕申请成为保险公司股东是镜花水月。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说:这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险公司股权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强股权监督,规范股东行为,明确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强相关风险和隐患的调查和问责, 因此,对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战略和控制。
公司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股东,自然人可以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股东。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列出了拟申请成为上述三类股东的投资者的不同条件。财务股东需要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过去三年没有逃税记录、重大破坏信托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战略股东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行业领先地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持续利润,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保留收入为正,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控制股东,除了满足财务和战略股东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同一投资者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外,只能成为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股东;投资者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股东;投资者成为保险公司财务股东的数量不受限制。此外,草案明确规定,投资者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不得来自以下方式:保险公司投资、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财务影响或与保险公司关系不当的资金。信托基金或受托管理基金投资保险公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的财务股东,并逐步披露信托计划或受托管理资金。
目前,个别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后,忽视行业规则和经营金融规则,将保险作为低成本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扩大业务规模。草案为他们敲响了警钟。投资者投资保险公司时,应充分了解保险业的经营特点、经营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做保险。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高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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