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市医疗保险支付家庭医疗护理费用政策开始试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家庭医疗护理服务发生的费用90%。
可申请居家医疗服务的对象应同时满足户籍、70岁以上、参加本市职工三个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水平后,试点阶段暂定为经评估护理需求水平达到轻度、中度或重度的老年人;居住在家中,居住在试点街道和城镇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试点街道和城镇的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最新最新发布的《关于开展老年人医疗保健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护理服务人员的不同资质分为两类。医务护士提供的家庭医疗保健服务为65元/次。家庭医疗保健服务(执业护士)的收费标准为80元/次。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的,另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规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家庭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由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支付,不足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算。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由个人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享受家庭医疗服务的老年人,原则上每三个月与护理服务机构结算一次。因老年人个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护理服务的,应当及时结算费用。
每次家庭医疗护理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或老年护理统一需求评估后,轻度或护理二级每周上门服务3次,中度或护理三、四级老年人每周上门服务5次,重度或护理五、六级老年人每周上门服务7次。
相关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院、门诊部承担护理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护理服务机构将安排经验丰富的护士了解老年人的具体护理需求,选择上述护理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制定一小时的服务包,形成可行的护理计划。最后,护理服务人员将根据护理计划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自2013年以来,上海在浦东、杨浦、长宁等3个区6个街镇开展了老年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2014年扩大试点区域,2016年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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