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工作意见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新疆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通过政府招标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原则上不少于3年。商业保险机构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原则上不少于3年。

新疆最近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工作意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自治区将支持明确的意见商业保险机构承担重病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制定筹资、支付范围、最低支付比例、医疗、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择承担严重疾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各地应当明确承办机构的生产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严重疾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执行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承办和管理力量。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招标人应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终止或者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严重疾病保险所获得的保费应单独核算,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应建立专业团队,为被保险人提供更高效、更方便的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国家网络优势,简化报销程序,促进异地医疗保险的即时结算。

此外,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全区展开,为自治区统筹创造条件。统筹区域要达到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保险公司、五统一资金管理。

据了解,严重疾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者,其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连。临床疗效准确但价格昂贵的特殊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逐步纳入严重疾病保险的支付范围。被保险人患重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由重病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根据医疗费用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越高。2016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然后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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