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日前,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正式实施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是2014年6月版《暂行办法》的修订版。
与两份文件相比,修订版进行了两次主要修改,一是扩展社保基金信托贷款担保人的范围在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大型企业;二是降低信托受托人的准入门槛,从10个以内的候选人名单扩展到推荐人,即受托人。
根据2015年底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经过持续的增资浪潮,超过一半的信托公司能够满足社会保障基金受托人的要求。除了放宽受托人的范围外,扩大担保人的范围也可能增加信托项目的供应。
然而,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这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低利率时代,信托的投资收入的吸引力可能会降低。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社会保障基金有严格的要求,仍难以实现合作。
修订版两大变化
除银行外,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担保人增加了大型企业。可担保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项目的大型企业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评级,同一大型企业的总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为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不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
在担保费标准上,借款人与担保银行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由借款人与担保人协商确定。
未修改借款人条件、信托公司条件、担保银行条件等。
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主要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银行或大型企业本息偿还的连带担保责任是必要条件。
每年6月底,社保基金提出信托备选库建议清单,备选库有效期为一年。
受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托公司需要满足实收资本12亿元以上、去年净资产不少于30亿元、主要股东实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等条件。
此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项目的受托人仅限于备选数据库中的信托公司。修订后,项目提交和受托人资格明显放宽。
在股权部邀请制度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也可以直接推广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推广,信托公司可以担任项目受托人。然而,对于不由信托公司推广的项目,受托人仍需从替代数据库中生产。
进一步细化信托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明确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资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
此外,在基本投资条件方面,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的净收入不再需要满足资产配置的要求。在借款人的要求方面,还删除了社会保障基金信托贷款的本息。
合格项目或增加,信托参与度低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底,基金资产总额约为1.9万亿元,其中直接投资45.89%,委托投资54.11%。收入报告显示,2015年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约为2369亿元,其中信托投资仍是一小部分,信托投资收入仅为23亿元,与证券差价收入相比为1560亿元。
社会保障基金对信托投资的比例一直受到限制。在《暂行办法》启动初期,信托贷款投资的比例限制为5%。据媒体报道,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上限从5%提高到10%,可投资约1900亿元。
但该配额的实际使用率似乎并不高。信托公司人士普遍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的合作标准和要求过于严格,信托公司的项目难以满足。
根据原《暂行办法》的要求,如果信托公司不在备选名单中,即使项目推广成功,也不能作为项目的受托人。
与信托推荐项目相比,社会保障基金的信托贷款投资主要由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项目找到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相当于为替代名单中的公司提供一些渠道业务。
修订后的《暂行办法》放宽了合格受托人的条件,可能会点燃一些信托公司的热情。一位信托公司的业务经理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期限长,成本低,是传统信托业务的优质资金来源。
另一家中型信托公司的副总经理认为,虽然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但在效率方面,社会基金远高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并不是目前偏好的对象。该公司曾希望在该项目中与社会保障基金合作,但最终未能成功。
除了放宽受托人范围外,扩大担保人范围也可能增加信托项目的供应,企业担保比银行担保更容易获得。
然而,上述信托副总裁表示,当地平台作为基础设施和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主体,通过债券发行获得较低的融资利率,在成本核算后无需寻找信托。社会保障基金是高质量的基金,但对信托的支持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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