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复合增长212%的背后,互联网保险的三大问题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2012—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费总收入4年复合增长率为212%,远高于同期中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11.8%;同期,互联网保费增长率占保险业保费总增长率(即互联网保费增长贡献率)从11.97%增长到33.97%。

互联网保险有点火。

11月末,中国保险根据行业协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12-2015年中国互联网保费总收入4年复合增长率为212%,远高于同期中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11.8%;同期,从11.97%到33.97%,互联网保(即互联网保费增长贡献率)从11.97%增加到33.97%。

上述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正在蓬勃发展,但此时越多,就越需要冷静。

通过回顾互联网保险,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三个问题:一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是否应以追求极简主义和场景为主要目标;二是如何定义保险产品和机构,如何鼓励创新,规范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健康运行;三是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和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平衡点和共赢点在哪里?

创新离不开风险管理的特点

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可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满足简单、方便、标准化的特点;另一种是在此基础上,将功能明确的保险产品嵌入到特定的互联网场景中,并结合特定场景下用户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保险服务。

根据多家保险公司的反馈,现阶段适合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包括银行卡盗窃资金损失保险、运输运营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航班延误保险等责任单一、理赔方便的保险产品。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静止的。报告中披露的一组数据值得思考。2015年互联网保险平均价格为78.88元/份,比2014年的41.23元/份增长91.23%。其中,互联网财产险平均保单价格为29.33元/单,互联网人寿保险为690.8元/单。互联网人寿保险在互联网保险中所占比例的上升已成为互联网保险平均价格增长的直接原因。2012-2015年互联网保险平均价格增长趋势明显,2015年平均价格为2012年的2.65倍,平均价格增长率逐年增加。

数据显示,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成熟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愿意购买价格较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在这方面,泰康在线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丁俊峰解释说:简单、现场互联网保险产品如零食,不能满足用户的所有需求,当用户生活进入成熟时,会意识到保险产品是必要的财务安排,甚至生活必需品,可能更关注严重疾病、健康、养老保险产品,这是主食。随着互联网消费习惯的逐渐形成,用户往往愿意继续选择这个渠道购买上述保险产品。即使有些用户离线购买,他们也会在线比较,这反映了互联网保险的成熟和沉淀。”

因此,互联网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和局限于极简主义和场景创新。我们应该意识到,能够反映保险业风险管理特点的产品创新是互联网保险的可持续活力,保险姓保险也是其应有的意义。

此外,随着创新技术的加速更新,保险公司可以在物联网、汽车互联网、基因医学、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实现产品升级。可以说,新兴技术的发展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精细的风险管理和准确的定价,并为保险公司提供积极的风险管理和准确的服务。

保险产品和机构的边界

除了上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形式外,一些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还开发了保险产品补贴服务,以吸引用户,积累流量。换句话说,这些补贴服务通常不会像传统的保险产品那样通过精算和大规则获利,而是寻找另一种商业模式。

例如,支持老年人保险的赔偿内容是响应限额的法律诉讼费用,并向投保人提供年度法律咨询服务;手机屏幕保险的赔偿内容是手机屏幕更换服务,一些第三方平台根据手机屏幕保险索赔服务的需要,成立手机维修服务公司开展手机屏幕更换业务,通过屏幕更换业务获品,通过降低保费获得更大的客户流量和业务收入。

这意味着货币不再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唯一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的价值在于更方便地解决用户的需求,特别是在个人难以方便获得的服务中,这可能比小额补偿更有吸引力。为了提高客户体验,互联网保险产品将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上取得新的突破。

然而,问题和风险随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互联网业务负责人承认:一些‘保险产品’模糊了保险和服务的界限,显然是按照保险原则开发和销售的。然而,由于其开发人员是第三方平台,没有获得保险机构的资格,他们在销售中不自称保险,而是将其改为服务,但是,是否合规以及如何更好地控制潜在风险值得进一步观察。”

此外,互联网上的一些互助平台也值得关注。一些互助平台以类似的严重疾病保险互助计划的形式出现,一些以类似的意外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在短时间内聚集公共资金,形成资本池。但这是对确保公共利益、资本安全和无风险事件的考验。

不难发现,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糊了传统保险的行为边界,也挑战了传统保险监管的机构监管模式。虽然中国保监会停止了个别保险产品和机构,但未来如何定义保险产品和机构,如何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健康运行,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理念和边界,明确市场导向。

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相爱相杀

一切变化都离不开它的宗教。对互联网保险的观察离不开对其主体的澄清。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我国互联网保险有四种商业模式,即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保险中介自建网络平台、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

具体来说,这四种商业模式既有优缺点。例如,虽然保险公司具有产品设计能力和许可证优势,但自建网络平台缺乏流量优势;专业的第三方网络保险销售平台具有流量优势,但缺乏专业的保险产品设计能力;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具有流量和许可证优势,但业务范围有限,线下业务困难。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与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之间的流量纠纷。报告称,由于保险公司自建网络平台的知名度和客户数量不理想,他们不得不争夺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的流量资源,甚至演变成恶性价格战,如航空意外险合作渠道成本高达90%以上,投资保险产品竞争表现为简单的竞争回报率。

显然,这不是一个健康的发展状态。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表示:如果保险公司放弃建立自己的网络平台建设,过度依赖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将使互联网保险发展再中介,偏离互联网中介、低成本、信息透明的本质,既没有达到降低低保保险公司负债成本的目的,保险产品价格难以造福人民,也削弱了保险公司与用户之间的联系,难以准确定价市场,因此应平衡保险公司与第三方互联网保险平台之间的关系。

然而,这个问题是不同的。蚂蚁金服保险集团副总裁李冠如表示:我们应该突破简单的流量纠纷,建立共享技术,如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积累的用户肖像数据和保险公司积累的用户肖像数据车险理赔数据碰撞,通过机器学习技术预测不同用户的赔偿率,区分高风险用户和低风险用户。这样,保险公司的销售成本、赔偿成本和运营成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下降。

总之,保险公司应该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提高自己IT技术能力;另一方面,充分挖掘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用户流量、高频交易和业务场景的价值,加强深入合作,掌握用户偏好和行为习惯,探索个性化和差异化定制,进行精准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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