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保险公估机构迎来了备案制。11月30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评估机构备案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保险评估机构不得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评估业务。11月30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评估机构备案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保险评估机构不得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评估业务。
保监会表示,保险评估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进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经营保险评估业务备案模块,查阅相关备案要求,办理备案事宜,并将书面备案申请材料提交国保监会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保险评估机构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评估师备案。
我国以前没有组织过保险估价师资格考试,只依法组织过保险估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颁发了《保险估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不影响申请人的保险评估机构备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保险评估师制度建立前采取以下临时措施:保险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从业人员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保险评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可以取代资产评估法对评估师条件的相关要求,并在备案时予以认可。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制定保险估价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保险估价师资格的取得将按照新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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