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为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近日实施,全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

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员工是保障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病重保险享受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期一致。

职工严重疾病保险起始支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严重疾病保险的支付比例应当按照医疗费用的分段制定。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5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不低于70%。

另外,职工大病保险原则上没有封顶线,实施初期基金融资困难的地区可以设立不少于20万元的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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