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存款资金不得在一年内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离岸再保险人参与中国再保险市场,中国离岸再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逐渐突出。

防止离岸保险近日,中国保监会正式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草案),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中国首次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

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

对于离岸再保险人是否有担保措施,偿二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以下简称《8号规则》)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在计算分配业务的资本要求时适用不同的风险因素,但未规定认可的担保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明确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草案主要从适用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中使用担保措施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提出了标准化要求。

其中,草案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国内再保险分离器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保险金和应收保险准备金。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要求存款资金作为担保措施存入中国商业银行,并规定再保险合同未结算,存款资金存入再保险银行账户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转回再保险接受人银行账户

对此,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主要考虑的是确保中国法律和担保物在法律纠纷发生时适用于中国,保护国内再保险分离人的权利,提高存款资金的安全性。为防止离岸再保险人在偿付能力评估后立即将存款资金转回银行账户,确保担保措施持续有效。

开证机构应当符合资格要求

同时,草案规定了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应当满足的资格要求,并规定备用信用证开证机构不符合资格要求时,备用信用证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商业银行保证。并指出,当开证机构或保兑机构不再满足相关资格要求时,离岸再保险人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签发新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兑函。

此外,根据《8号规则》,在评估国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再保险业务的最低信用风险资本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因素的乘积。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离岸再保险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低于相应的风险暴露,国内保险公司将离岸再保险人的再保险风险暴露全部适用于担保措施的风险因素,也为了防止再保险合同提供的担保金额大于再保险合同的风险暴露,国内再保险分离器将多余的担保金额挪用给另一份再保险合同,草案还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在适用担保措施的风险因素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风险暴露应限于离岸再保险合同提供的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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