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整合城市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从明年起执行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22日,召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电话会议。我省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从会议上了解到,自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统一覆盖范围、统一融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疗保险目录、统一指定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郝会龙,省委常委、副省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六统一。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的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除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其他城乡居民。统一融资政策是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各地确定城乡统一融资标准,每年10月至12月统一纳入保险缴费期限。自2017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省、市、县分担比例的差异统一调整为6:4。统一保障待遇是按照适度保障、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进一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统一医疗保险目录是按照宽不窄的原则城市医疗保险整合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由省统一调整,各地具体实施。统一定点管理是将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统一基金管理是整合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务账户,实施收支线管理。在整合过程中,同级政府应清理确认辖区内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账户,按规定支付欠款,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顺利运行。

会议指出,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行政和经办职能的经办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博客、微博)社会医疗保险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转移中,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行政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人员配备一起转移;经办机构整体转移,人员配备按照随机编制、人随编制的原则转移,确保工作不混乱,业务不断。2017年3月底前,各地应按照市总体规划要求发布城乡居民基本情况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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