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职工严重疾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职工严重疾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是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被保险人是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为了有效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山东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筹资、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贴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职工大病密切相关保险制度。
职工严重疾病保险应当按照医疗费用金额进行补偿,并对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职工严重疾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年度一致。职工严重疾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文件规定,补偿标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职工重病保险的起始支付标准,并按比例补偿被保险人年度累计医疗费用超过起始支付标准的部分。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在一个医疗年度,每人最高赔偿20万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整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
职工大病保险的缴纳也在文件中规定,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分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余额不足的城市,也可以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贴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年度职工大病保险融资标准根据各市职工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融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确定。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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