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网络互助平台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危害巨大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近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网络互助平台的问题。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目前一些网络互助平台以互助共济的名义,公开承诺责任保障,公开声称全额赔偿和提取准备金,向公众收取费用,积累资金,将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挂钩比较,发布误导或虚假宣传,有的甚至声称有数百万会员,上述行为已涉嫌向公众承诺赔偿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那么,什么是网络互助平台业务呢?

让我们了解什么是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是指由同一行业、职业或地区的人组成的群体,在互助的基础上为其成员提供经济保障。我国互助保险的系统监管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互助保险组织监督试行办法》生效前。现阶段的互助保险以互助协会的模式呈现,所谓的保险条款不受《保险法》的规定。在中国,《保险法》只规范商业保险,仅依照《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保险条款的有效性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船东互助保险协会与南京宏油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的请求》指出:中国船东互助保险协会不属于中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公司。中国船东互助保险协会与会员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商业保险,不适用中国保险法的规定,适用中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本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船东互助保险协会问题的答复》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商业保险。船东互助保险协会从事的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保险行为,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范围。”

第二阶段:自《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以来。《互助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将互助保险纳入监管。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合同成为会员,支付互助基金的保费,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区域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由全体会员持有并通过互助合作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第三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第五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到目前为止,互助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终于稳居监管之地。

由此可见,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经营相互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了一些在线互助平台的风险和问题:一方面,严重误导消费者,承诺赔偿难以兑现,消费者权益无法保护。网络互助计划公开误导公众投入少量资金获得高保障,诱导公众有刚性补偿预期获得高保障。但实际上,风险定价和费率没有根据保险精算确定,责任准备金没有科学提取,政府部门没有严格监督,赔偿支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没有充分保证,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发生风险事件时,平台本身不承担支付责任,不能保证履行承诺的赔偿金额。同时,消费者也可能面临个人隐私泄露、纠纷难以解决等风险;另一方面,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网络互助平台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和相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其资本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特别是目前,一些网络互助平台通过各种商业营销手段迅速积累了大量会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溢出风险不容忽视。

事实上,中国的《保险法》已经开始修订。根据《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计划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增加了一项决定(草案提交审查稿):保险集团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分立、变更、解散,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集团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可以看出,对相互保险业务的监管即将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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