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创新存在三大问题,行业呼吁自由与监和监督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互联网保险的爆炸性增长激发了业内专家的讨论。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朱俊生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朱双双就清华金融评论发表文章,探讨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趋势及其背后的动力。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朱俊生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朱双双就清华金融评论发表文章,探讨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趋势及其背后的动力。

文章还指出,目前互联网保险创新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产品创新仍然有限,甚至一些所谓的产品创新也是无名的。保险公司一些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不够深入,需要加强各自的优势。最后,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如何利用移动互联网提高渠道管理和索赔的效率,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更有效的健康管理和慢性病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是消费者的重要需求。

解决互联网问题保险上述专家指出,一方面,市场主体的自由是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扩大的。消除各种侵蚀性保险市场的自由控制,鼓励市场主体创新。为了保持市场主体竞争模式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应包容各维度的创新和探索。另一方面,要坚持法治精神,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积极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监管部门必须致力于制定、维护和遵守一般规则,以法治精神维护市场自由。

原文内容如下:

朱俊生、朱双双: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迅速,相关创新层出不穷。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趋势及其背后的动力。并重点分析了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最后,提出改善互联网保险创新环境,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保险在法治框架内的创新发展。技术革命及其诱发的机制创新将继续推动保险业商业模式创新。在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正在促进保险业的思维、商业和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的创新。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

目前,互联网与保险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方面,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工具或互联网公司扩大销售,降低成本,创新分销系统的商业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使用保险工具或保险公司来改善平台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加服务内容,提高其吸引力。同时,互联网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优势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从而获得其他公司的风险定价优势。2011年初,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十二五期间,互联网保险增长强劲,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达到113.9亿元,是去年同期的2.5倍。可见,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已成为保险业重要的新兴销售渠道和保费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截至2015年底,已有110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占全国保险公司总数的74%,是2011年的4倍;开展互联网个人和财产险业务公司有61家和49家。2016年,许多保险公司接触互联网,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各保险公司的新掘金点。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也促进了新资本不断进入互联网保险企业。近年来,资本青睐互联网保险企业,创业热情高涨。截至2016年7月,互联网保险初创企业200多家,其中2013年前成立29家,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成立7、25、52家和100家。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动力

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动力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互联网化程度迅速提高,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技术经济基础。随着网络安全的加强,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互联网化程度迅速提高,网民规模、人均互联网时间和网上购物量不断增加。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网络零售总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为例,2015年达到12.9%,分别比2013年和2014年提高4.9个百分点和2.3个百分点,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排名第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是人们经济社会生活互联网化程度的提高和消费习惯的改变。

二是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互联网保险具有成本优势和规模优势,降低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搜索成本比较不同公司的类似产品,增加选择。客户可以更方便地完成续保和理赔,节省时间、精力和成本。互联网有助于提高保险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和标准化。此外,与开设营业网点相比,保险运营成本也将大大降低。简而言之,互联网保险利用信息技术降低单位交易成本,刺激和增加保险需求,促进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分工的深化和效率的提高,促进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创新。这就形成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即创新-市场交易与市场规模-分工-技术进步与创新-市场发展。同时,互联网保险可以充分利用数据流和信息流,以较低的成本量身定制客户保险需求。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更传统B2C(Business
to Consumer)以客户为中心C2B(Consumer to
Business)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产品模式、、产品模式、运营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三是保险公司积极拓展互联网保险创新业务,推动保险业上下游整个链条的资本投资。财险就公司而言,虽然大多数互联网业务都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实现的,但它们一直在大力开发第三方营销渠道,其他渠道的业务增长速度远快于公司的官方网站。寿险对公司而言,渠道结构以第三方平台为主,自建官网为辅。寿险公司大力拓展第三方营销渠道,推动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专业的第三方保险平台。截至2016年6月,已有61家公司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其中53家主要通过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合作拓展业务,第三方渠道实现的规模保费占互联网总保费的96.1%。

第四,政策环境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自2014年以来,支持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利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互联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改实施方案》,进一步防范互联网保险领域风险,规范市场发展环境。

创新互联网保险

以上分析,除了相对成熟的技术基础和有利的政策环境外,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家精神的突出和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品创新。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新兴技术,优化传统产品的费率和安全内容;互联网保险以市场需求为起点,开发新产品,满足互联网生态的新风险和保险需求;开发高频产品,提高客户粘性;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挖掘其巨大的客户流量,共同开发场景保险产品。产品创新使保险的销售和服务模式从传统的营销驱动转变为客户需求驱动,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场景、定制和个性化产品。

二是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了从保险到索赔的电子和远程操作,使保险公司的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不仅降低了消费者获得保险服务的成本,而且提高了保险服务的可用性和可及性,使公司更加响应消费者的需求,提高了消费者的保险体验,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服务水平。

三是模式创新。在创新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各种商业模式。一是保险公司自建的网络销售平台。保险公司基本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可以直接提供在线产品销售和一些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增值服务。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的第三方平台。目前,越来越多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业务。根据不同的定位,大致可分为基于第三方平台的综合保险购物中心、特定市场保险商城和保险搭售。第三,互联网企业建立的第三方平台,包括电子商务领域B2C第三方平台企业与互联网门户信息网站建立。

四是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中安、易安财产、泰康在线、安心财产等,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第五,网络互助。近年来,网络互助已成为互联网保险企业的重要探索方向,并提供了各种网络互助保障计划。商业模式的创新不仅促进了保险业的转型升级,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综上所述,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交错迭代,共同促进保险市场本身的发展和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跨境整合。

改善我国互联网保险创新环境

当然,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才刚刚开始,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产品创新仍然有限,甚至一些所谓的产品创新也很有名。以个人保险为例,互联网保险的主要产品形式是金融产品(万能险投连险),这有助于满足一些互联网用户的财务需求。寿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内容价值,储蓄、投资和财富管理不能脱离、超越和替代保障功能。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加强风险和保险意识。首先,他们应该用保险产品建立自己和家庭的经济保障体系。其次,个性化定价能力有限。理论上,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为个性化定价提供了可能性,但在实践中仍需进行大量探索。第三,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不够深入,需要加强各自的优势。最后,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如何利用移动互联网提高渠道管理和索赔的效率,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更有效的健康管理和慢性病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是消费者的重要需求。

为了解决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扩大市场实体在法治框架内的自由,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和发展。

一是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拓展市场主体自由。我国互联网保险仅在局部领域进行创新,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业态,需要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因此,应进一步消除抑制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尽量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近年来,我国保险产品采用事后备案制度,有效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但其他行政审批仍较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消除行政审批,抑制市场自由。同时,要消除对各种侵蚀保险市场的自由控制,鼓励市场主体创新。为了保持市场主体竞争模式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应包容各维度的创新和探索。

二是坚持法治精神,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存在信息披露不足、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风险、创新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有待提高等风险问题。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状况普遍可控,但一些风险隐患需要高度重视。因此,要通过有效的监管,积极防范互联网保险的风险。互联网保险监管以法治精神为基础,致力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完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规则,加强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法治精神还要求尽量减少保险监管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创新往往超出现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鼓励有选择地执法,导致市场实体的不稳定预期和寻租权。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致力于制定、维护和遵守一般规则,以法治精神维护市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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