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启动人身保险业务分类自查整改,为后续政策做准备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昨日,人身保险公司收到了中国保监会的最新通知。该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根据去年年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的通知》(即113号)进行自查整改,并于1月2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提交自查整改文件和统计表。该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根据去年年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的通知》(即113号)进行自查整改,并于1月2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提交自查整改文件和统计表。

为后续政策做准备

保险公司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提交的数据和整改的具体情况可能保监会下一步出台的政策的参考。

113号文件的背景是,中国保监会将对其进行处理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建立业务分类监督制度。即个人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并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和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中国保监会已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只能开展普通人身保险业务。开业一年后,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自查范围广

文件显示,自查整改范围不小,包括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

产品自查整改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以及中短期期保险账户及产品可追溯性及产品信息披露机制。

例如,分红保险应单独管理和核算账户,账户管理和盈余分配应符合规定。万能保险的单独账户资产也应单独管理和核算。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采用相同的结算利率,设立万能单独账户专项储备,向万能单独账户注资应符合规定条件。当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低于实际结算利率,特殊储备无法弥补差额时,应调整当月实际结算利率。

另一方面,投的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不得承担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

从监管部门发布的自检整改统计表可以看出,需要提交的信息非常详细。公司除按产品分类提交数据外,还需按银行、个人、集团等业务渠道提交数据。

保险产品期限不匹配的情况也包括在本次调查的范围内。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期限提交2015年和2016年的数据,分为5年以内的中短期、5年以上的中短期和5年以上的非中短期产品。

本次调查的对象还包括股息、通用和投资连接的投资账户,如成立时间、资产价值、相应的政策账户价值和特殊储蓄余额。年通用保险单独账户的实际结算利率和实际投资回报率。

根据监管要求,相关保险公司需要在1月2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门提交自检整改文件和统计表。保险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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