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昨日从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最近发布,指出湖北省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本意见明确了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员工基本覆盖范围外,覆盖范围医疗保险除被保险人外,其他城乡居民均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但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这两种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筹集。具体标准由市(州)制定,鼓励有条件的乡(街)、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支持或资助。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村(社区)负责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原则上,在校学生和在校儿童以学校(园、所)为单位参保登记缴费。原则上,缴费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待遇享受期可另行规定)。
经批准的贫困家庭、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子女,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低收入家庭
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当地政府补贴;享受补贴政策的困难人员,由相应职能部门实施;同一人员符合各种补贴支付政策,不得重复补贴。
该意见指出,湖北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和出生的报销待遇。市(州)还可以合理确定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水平,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医疗消费水平、融资标准、价格指数等因素,妥善处理原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政策差异,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继续工作,落实大病保险待遇,确保各项制度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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