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代表呼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准,推进养老体系建设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3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国家老龄化事业发展与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计划指出,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该计划指出,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事实上,规划中提到的长期护理保险这是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浩、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杰等保险界代表关注的话题。

通过对两会代表和业内人士的采访,发现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处于起步阶段,护理需求认定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不统一,带来分散化和制度碎片化的隐患。因此,要尽快制定与不同残疾水平相对应的国家统一护理服务分级标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缺乏护理服务分级

2016年7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指导,提出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要求,明确了15个省市为试点单位,标志着国家一级推进国家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

然而,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戴浩认为,如果长期护理保险的被保险人需要护理服务,第一个问题是确定被保险人需要哪种护理服务,如家庭护理或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目前,我国对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价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戴浩继续说:例如,上海标准分为正常、护理1-6级7级,南京标准为正常、半残疾、残疾等3级。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的内部评价标准差异很大。通常,根据自己的收费模式设置不同的护理水平。护理水平设置相对简单,只有3个水平,11个甚至更复杂。

孙杰同意了这一点。具体来说,反映在缺乏统一的残疾评估标准和评估工具、护理服务分类依据、分类标准不统一、区域、部门护理分类标准不同、残疾等级、护理等级与保险机制无有效联系、无联系等方面。

以残疾等级、护理等级尚未与保险机制有效衔接,无法联系为例。孙洁说:目前,我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刚刚起步。此前,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都实行收费制度。根据养老院的建设成本和日常运营成本,政府补贴养老院和具有养老功能的社区,然后由机构或社区向护理人员支付。由于各地、各系统、各部门负责,残疾人评估标准不同,收费标准不同,但由于保险制度没有实施,不能支付保险津贴。”

建立统一的受护标准

基于上述情况,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残疾和痴呆评价标准和护理服务水平体系。正如戴浩所说,在养老产业发展初期,长期护理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时,应考虑长期,及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建议由民政部领导,建立跨部门评价标准起草小组,形成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

在这方面,孙杰承认,护理服务水平与及时支付的服务内容和治疗水平直接相关。准确划分护理水平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护理服务等级的划分需要注意护理需求,护理需求与护理质量密切相关,因此护理等级划分的准确性也会影响护理质量的管理和测量。在护理等级划分和需求衡量方面,可以借鉴国际通用的评价工具。”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细分护理等级,将阿尔茨海默病和阿尔茨海默病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实施统一的残疾评估工具;建立护理服务等级与保险支付相关的费用补偿机制,在护理等级的基础上提供保险待遇;评估机构由社会组织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确保残疾评估的公平、公平和客观性。孙洁续说。孙洁续说。

此外,戴浩认为,有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后,相关部门还应规范不同等级对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内容。养老机构可以根据评价标准和自身情况,为老年人提供定制的养老服务,改变市场养老服务的盲目性,满足老年人的真实需求,制定相应等级的社会福利,组织养老机构的评价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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