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互联网金融、物联网、云计算、保险科技等多元因素的驱动下,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已成为新常态下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呈现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合作模式更加多元、保险需求主动释放的特征。
2011年以来,互联网保险保费井喷式增长。2017年,互联网保险保费1835.29亿元,较2013年的317.9亿元,增长了477.32%。2017年互联网渠道普通寿险原保费收入954.82亿元,同比增长达99.28%。
科技与保险的融合,为保险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互联网保险的本质还是保险。无论是在互联网时代,还是在物联网时代,甚至在未来更有前景的人物互联和万物互联时代,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都必须在创新和监管中寻求平衡点。
创新之痛:创新不足和创新过度相互交织
互联网保险需要线上与线下充分结合,如果单纯将线下产品搬到线上销售,严格来讲不能称之为互联网保险,而是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的转化。因此,互联网保险要实现长足发展,创新是生命力。创新可以体现在产品设计、服务升级、合作多元、消费增值等各个环节。但是从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看,创新不足则突出体现在供给侧创新不够。
保险产品方面,从与互联网契合最紧密的退货运费险,到标准化程度很高的短期意外险,以及迎合市场需要的信用卡盗刷险,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都实现了创新的场景化,互联网保险在场景化、碎片化的保险产品销售中创造出了惊人的出单量。但总体来看,客单价较低,互联网保险在相对复杂和客单价较高的产品领域尚未打开局面。各种“网红”产品流行的同时,产品内容和设计存在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掣肘创新的发展。
但现阶段产品创新的个性化多是结合某类场景实现的流量变现,尚未实现针对不同场景私人定制保险产品的程度。因此,流量便成为现阶段互联网保险公司争抢的宝贵资源,各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支付大量的宣传费用,利用互联网手段吸引“流量”,造成公司成本的攀升和竞争的低质。
保险服务方面,目前互联网保险服务创新偏弱,除了健康保险通过互联网收集一部分客户健康数据,为客户提供就医绿色通道、代客户挂号等增值服务,车险产品的少量互动服务之外,其他险种几乎无创新性的保险服务。不仅创新鲜少,因为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突破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监管要求,异地理赔的问题也影响了用户体验,对客户的积累和潜在客户的挖掘埋下了隐患。
创新过度则可能令互联网保险发展偏离保险的本源。奇葩险的出现就是互联网保险创新过度的典型体现。如高温险、赏月险、跌停险、雾霾险等,此类险种不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不能体现保险的宗旨,更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创新的目的不是为满足客户的保险需求,而是为了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从而提高本公司的知名度。此类产品的创新已经触及到保险创新的底线:即通过经验积累和有效的风控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一经出台,很快就被监管部门叫停。
合规之难:自营和合作的艰难抉择
广覆盖、低成本、高效率是互联网保险区别于传统保险公司的优势,同样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线上要比线下节省58%至71%的成本,这就可以大幅缩短保险公司承保盈利周期。
但是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经营模式单一、科技投入成本高及流量有限的问题。互联网保险的场景化为互联网保险腾飞插上了翅膀,因为所有的网络交易都有场景,也就是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保险需求,只要能把保险与场景充分嫁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的空间将无限广阔,但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保险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场景的缺失,无法吸引流量就谈不上流量变现,更无法摊薄成本。
除保险公司自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外,目前大多数公司采取合作模式或“自营+合作”的模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模式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前期投入少,只需要与科技公司合作链接终端,通过引流实现保险产品的终端投入,从而改变整个保险的价值链,把所有使用终端的客户都变成保险客户或粉丝,最终实现保险客户的转换。但合作模式则面临较大的违规风险,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而第三方网络平台如果不具备前述资格,保险机构与其合作的话,则保险机构涉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或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发生保险代理业务。而这个界限的把握完全取决于第三方平台是否参与了保险销售或法规禁止的销售或服务,现实难点是对网销概念的认定。
制度环境:效率和公平齐头并进
从现行监管部门已发关于互联网保险的规章制度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不断推陈出新,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出台相关制度弥补监管短板,规范市场行为,其出根本落脚点还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证互联网经营和线下经营的公平性,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行。
从近两年监管部门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专项检查情况来看,互联网保险违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利益返还。诸如积分返现、红包发放等也是同样涉嫌给予被保险人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让利的运营思维是互联网给予消费者的一种心理暗示,本身就是互联网基因,很难改变。而这却恰恰与保险这种经过严密精算不能随意变更价格的产品内涵相背离,这是导致互联网保险违规经营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不合规。有些第三方网络平台超越网络技术支出辅助服务,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可销售的底线被突破,那么就意味着线下的无证经营转到线上即合法合规,无疑破坏了保险经营的公平性。三是集团虽持有保险中介牌照,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平台却不具备中介牌照。集团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牌照并不具备共用功能,集团具备保险中介经营资格,子公司擅自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样涉嫌无证展业的问题。
破冰:消费体验升级与监管适度扶持兼顾
如何在呵护众多保险机构创新热情与推动互联网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既是保险监管者应该思考的问题,更是保险市场主体应该反思的问题。
创新的初心是什么,如何让创新的初心与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保持一致?保险的核心是风险,保险的手段是预防风险、化解风险、补偿损失,那么创新就一定要有规则:要放大保障功能,合法合规,公平竞争,防补并举,以需定供,优化服务。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必将进入算法金融时代,这将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无限广阔的舞台,保险机构要围绕“保险消费体验”来作为创新的出发点,消费者需要的是更加人性化、个性化,更具精准的保险供给,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场景化的优势,提高用户画像能力,提高风险预防能力而不仅仅是损失补偿能力,使保险在发生保障功能的同时,更好地发挥风险控制、防灾防损的风险管理功能,将保险形成一个防补结合的生态链条。
建议监管部门以宽容的态度来对待互联网保险创新,探索互联网保险“监管沙盒”新模式,通过提供“缩小版”的真实市场和“宽松版”的监管环境,兼容保险创新与保险监管,允许互联网保险机构对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大胆实践,监管部门通过总结经验,制定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法规和监管规则,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实际的科学稳定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机制。
综上,互联网保险是新生事物,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和包容的态度来接纳它。互联网保险对产品定价、销售模式、经营理念都会造成质的颠覆,它在改变传统保险业的同时也在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未来已来,我们都将是互联网保险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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