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取消外国保险再保险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外国保险公司的要求——最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专项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保险业有关的事项从原来的三项减少到两项,进一步凸显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理念。
一位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表示,再保险是一个全球市场,有许多跨境相关交易,修订将有利于自由贸易区进一步促进区域再保险中心的发展。
负面清单修改了什么?
负面清单主要列出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特殊管理措施。就保险业而言,新的负面清单从三个减少到两个,基本保留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国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总额不低于75%。
新的负面清单删除了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划分或划分。据了解,外国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已于2015年改为备案制度,新清单被删除,与最新的保险监管政策一致。
对于外资保险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投资保险公司,旧版负面清单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境外保险公司和投资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年限和总资产条件。
新的负面清单对条件有了更清晰的定义。例如,如果投资保险公司,所有外国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下,所有外国股东应为海外金融机构,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申请设立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前一年年底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的三个条件。
根据200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和投资保险公司的条件不仅包括上述条件,还包括国家或地区的偿付能力标准、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
据业内人士分析,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了以往的模糊规定,表明政府正在进一步促进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开放性;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其他监管要求属于市场准入宏观审慎的基本要求,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虑。
开发区域再保中心
据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保险监管政策已朝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方向发展
再保险相关交易是保险公司利用相关企业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险风险的渠道之一。但再保险相关交易的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同一企业集团保险风险过度积累。
为防止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跨境转移,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审批项目,并于2014年进一步修订,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分离或分离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分离或分离业务。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取消了外国保险公司再保险相关交易的审批项目,并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进行分类险种提交再保险关交易对保险企业经营结果的影响进行监控和分析。
一位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表示,要想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全球区域性保险中心,批准一两个再保险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激活和满足再保险的需求。自由贸易区的保险政策与中国保监会的放管结合理念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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