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相互保险信 按照公众公司标准执行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随着2月份国内首家互保社获批开业,监管机构也开始逐步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管。

4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彼此的》保险组织信息披露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组织治理、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交易、重大事项、监管措施等方面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相互保险组织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相互保险组织的公共监督,促进相互保险组织的健康发展。

起草相互保险信函披露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主要是为了让公众更深入地了解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相互保险公司不同于保险机构,需要对公众更加透明,让公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因此,《通知》的信函披露内容借鉴了上市公司的一些披露方法。

5月1日起施行

自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发布以来,中国保监会近日再次公开发布相互保险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通知,相互保险组织应及时披露组织治理、经营管理、董事(管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交易、重大事项等信息,重点披露涉及治理和经营的关键信息。对于管理信息披露的范围,除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履行外,还应披露其年度报酬。

本通知要求将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与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比较。根据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的本质特点,通知要求相互保险组织披露组织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业务管理、盈余分配计划、初始运营资金偿还,充分维护会员作为消费者和所有者的双重权益。

保监会表示,本通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反映问题导向。针对国际相互保险治理透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明确要求披露涉及治理和运营的关键信息,进一步扩大管理信息披露的范围。二是体现高标准、严要求。将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公司要求进行比较。三是体现相互保险的特点。鉴于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是所有人的本质特征,相互保险组织不仅要披露组织治理信息和重大事项,还要披露业务管理和盈余分配计划,充分维护会员作为消费者和所有者的双重权益。四是体现与现有制度的衔接。重点完善现有规定的不适用部分,不重复可适用部分。

据了解,该通知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结合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规则和经营特点,出台一系列关键领域和环节的监管制度,有效维护会员利益,促进相互保险组织的标准化经营和稳定发展。

行业:促进行业发展:

数据显示,互助保险是一种历史悠久、全球影响深远的保险组织形式,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但在中国,互助保险仍然是一件新事物。2015年,当《互助保险组织监督试行办法》刚刚出台时,中国曾经掀起了互助保险热潮。

去年,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惠财产互保社、信美互人寿三家互保社。保险公司汇友建工互助保险有限公司。经过近一年的筹备,中汇财产互助保险公司已正式获得工商许可证并开业运营,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开展信用担保保险等特定业务,其他两家互助保险公司的筹备工作也即将完成。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中国开展了相互保险试点,定位为现有市场实体的合理和必要补充,重点是弥补不足,填补空白

据了解,相互保险信息披露文件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监管机构参考了各种意见和信息披露要求,以确保通知监管的改进。

由于相互保险的独特性,公众需要更多地了解相互保险,以确保相互保险的透明运行。因此,对相互保险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更加严格,也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相互保险的性质比保险机构更特殊,《通知》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借鉴了上市公司的一些信函披露要求。

中国保监会表示,由于互助保险组织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事物,它们在所有制形式、治理模式、组织体系和风险方面与股份制公司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有必要
一开始就严格监管高标准、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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