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的通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从六个方面给了我们详细的答案。让我们看看。
为进一步落实精简放权要求,深化保险资金利用市场化改革,继续推进事中事后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原中国保监会在《保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提高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构成及相关标准。
近十年来,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高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和监管效率的有力工具。通过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培育风险管理文化,保险资金应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保险业形成了以保险公司承担资产负债管理职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投资为主要模式,以保险公司投资和委托业外机构运营为补充的资产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实现投资能力监督的初衷和目的。
然而,对原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监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管道改革,促进优化商业环境,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继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监管,在充分听取行业机构建议的基础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原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体系框架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通知由文本和七个附件组成,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价、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详细说明了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施工标准。
一方面,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整合,细化能力建设标准要求。调整后,保险机构具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房地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应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另一方面,进一步深化管道改革,取消投资管理能力记录管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模式调整为公司自我评价、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督,信息披露内容、形式、方式、频率等,规定违规情况和责任,全面压实保险机构的主要责任。
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附件中列出了投资管理能力的具体标准。各种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是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基础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和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从具体内容来看,能力标准主要对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设计、专业团队组成、系统建设、投资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不同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差异化要求。
本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我评估内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所有要素。涉及人员资格的,应当逐一列出专业人员的具体资格和专业经验;涉及制度建设的,应当逐一列出相应的制度名称和文件名称;涉及流程机制的,应当明确列出总体框架、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和负责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列出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信息。在风险责任人方面,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相关标准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披露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与投资管理能力相关的风险责任人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如何开展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为三类:首次披露、半年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对于没有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在首次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按照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充分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我评估,并在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前至少10天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应继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我评估,确保监管要求持续满足,并在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我评估。
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更、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重大突发事件或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变更后10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未解决、投资管理能力暂时不符合能力标准的,不得增加相关投资业务。
五、《通知》后,已取得备案的保险机构应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为全面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督,促进相关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平稳、平稳过渡,通知明确保险机构能够继续开展相应的投资管理业务,同时要求继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我评价。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半年度披露中,应披露已备案的投资管理能力自评。逾期未披露的,不得增加相关投资活动。
此外,由于通知将原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房地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整合为债务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对于基础设施或房地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完成债务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或最近半年披露前可继续发行债务投资计划产品,但产品投资仅限于原备案能力允许的范围。发布《通知》前发行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可以在完成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第一次披露或最近半年披露前继续开展相关业务。
六、通知发布后,银监会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压实保险机构的主要责任。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继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专业委员会的审计职责,至少每年审查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严禁不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严禁无投资管理能力和相应的投资业务,严禁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新的相关投资要求。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建立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制定各种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和评估报告模板,促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组织结构、风险负责人、人员团队信息、系统和系统建设,促进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也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纳入行业自律管理,一方面通过定期培训、通知指导和督促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另一方面及时听取市场机构的意见,不断优化和完善信息披露系统建设。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按照严格检查、严格处理和处罚披露的原则,加强非现场监测、现场调查和检查,继续跟踪和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我评价,严格处罚违法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本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上详细披露投资管理能力的建设和自我评估,引导保险机构通过信息披露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督。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指导中国保险业协会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继续做好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公司内部监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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