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整顿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的通知》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近年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管理混乱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解决,资金从现实到虚假问题得到有效纠正,为当前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近年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整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经营管理混乱,有序解决了重点领域突出风险,有效纠正了资金从现实到虚拟的问题,为更好地支持当前金融实体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巩固和扩大混乱整改成果,坚决赢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斗争,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混乱整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整顿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的通知》插图1

《通知》要求,乱象整治工作要按照六稳和六保的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指导,以依法严查为导向,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链协调复工复产。通过持续集中整改,反复调查的违法行为显著减少,银行和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合规长期机制建设显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通知》明确规定,连续三年整顿市场混乱将回头看。看主要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体经济是否真正受益,整改措施是否严格有效,违法违规是否明显遏制,合规机制是否健全有效。要求全系统提高政治地位,深刻理解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意义,把握治理混乱、防范风险、稳定增长的有机统一。督促银行和保险机构将包容性金融政策红利有效传递给私营中小企业,不断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降低,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政策获得的贷款套利。继续深入调查宏观政策执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影子银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认真处理以金融创新为幌子的非法行为。

通知强调,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大力推进根本整改,实现深入自查、真实整改、严格问责,建立健全全体员工管理制度,深入整合金融混乱,培育稳定的风险文化,有效提高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复调查等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严厉处罚因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的事件。

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顿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的通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年来,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整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经营管理混乱,有效纠正了资金从现实到虚假的问题。银行业保险业回归原产地,基本形成合规审慎运行趋势,有效稳定。然而,一些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仍然不完善,风险管理仍然薄弱些领域的问题被反复调查和禁止,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不时发生。为巩固扩大混乱整改成果,坚决打赢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之战,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市场混乱整改工作回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六稳和六保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指导,以依法严查严惩为指导,防止乱象反弹,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链复工复产。通过持续集中整改,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显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承担乱象整治和内控合规建设的主要责任,严格履行两会一层的职责,做到深入自查、真正整改、严格问责,把隐患整治到位。注重症状和根本原因的治理,深入整合金融混乱,培育稳定的风险文化,有效提高法律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各银监会要提高政治地位,充分认识整顿市场混乱回头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领导责任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抓紧抓好乱象整治工作,争取实效。

(二)看实体经济是否真的受益。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刻认识到,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临时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包容性金融定向存款准备金率下调政策,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包容性再贷款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转让资金,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确保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在符合商业可持续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向企业和实体经济盈利,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敦促银行和保险机构将监管、货币、财政和税收获得的包容性金融政策红利有效地传递给中小企业,并指导机构继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巩固减负清理成果,严格查处违法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依法加强对有关资金流动的监测,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非法套利。

(三)看整改措施是否严实有效。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逐项检查2017年以来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整改。要完善整改工具箱,整改措施要对症适当,避免简单一刀切,努力解决基层违规,总部根本违规的问题。要注意从制度、流程、制度等方面推进根本性整改,在整个运营管理过程中贯穿调查-整改-改进,坚决杜绝整改后同质同类问题的反复调查和犯罪。要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必须认真追究监管部门责令的内部问责,不得问或者简单地用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对2017年市场混乱整改以来管辖范围内的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评估。要全面运用监管手段,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实施整改,消除隐患。在准入、监管评级、监管措施等方面应加强检查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看违法违规是否明显遏制。各银行和保险机构应继续深入调查股权和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业务运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和暴露问题的主动性,采取积极措施,有效解决上述领域反复调查和犯罪问题,显著降低重大案件和高级管理人员案件的发生率。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应以混乱整改工作回顾为主线,结合日常监督,协调整合项目和资源,继续深点领域的重点问题,依法打击违法活动。要高度警惕混乱的新品种,必须及时制止打着金融创新幌子进行花式翻新的违规行为和迹象性趋势性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处理。

(五)看合规机制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和保险机构两会一层要牢固树立高层合规、合规创造效益的理念,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实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建立健全适合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的合规管理体系,配备足够的合规管理人员,确保其独立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覆盖总行(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全面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清晰有效的问责机制,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测和调查,消除萌芽状态下的问题。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要通过整改推进制度建设,推进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培育稳健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自查自纠。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自2017年以来自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分类账进行比较,检查当时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调查,整改是否按时完成。根据2020年混乱整改工作的要点,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检,深入挖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自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检查和纠正,加强责任调查。

(二)依法追究责任。各级监管机构应继续保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责令限期完成整改问责工作,认真调查整改工作欺诈,违反宏观监管政策,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复调查违法问题,因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件。

(三)构建监管合力。银监会银行检查局和非银行检查局分别负责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整改。各机构的监督、监督和职能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本线和领域的混乱整改,督促本线机构落实混乱整改的主要责任,完善监督制度,弥补监督不足。各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银行保险机构混乱,制定详细方案,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反馈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题。

(四)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总结整改工作的良好实践和新鲜经验,充分利用各种平台载体进行宣传和舆论指导,展示混乱整改工作促进银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向公众传达决心和信心,营造混乱整改协调有序的良好氛围。

四、报告要求

(1)报告内容。工作报告应突出、详细,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和主要责任落实;整改问责监督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罚问责、制度机制建立和实施等);2017年以来整改工作的成果和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和建议。

(二)提交路径。在汇总分支机构情况的基础上,支机构情况的基础上,在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和附表。其中,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报送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机构检查局和非银行机构检查局,同时抄送相应的机构和监管部门;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监督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报送当地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局。

各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应在2020年12月20日前汇总辖区内的机构情况和监督工作,向银行检查局和非银行检查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附表和1-2个典型案例);同时,根据机构类别汇总线报告和附表,提交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

附件:

1.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混乱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2.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混乱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2020年6月23日

(本次发送至银监会、银行理财子公司、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附件1

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混乱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一、实施宏观政策

1.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服务政策。未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和实施民营和中小企业绩效考核机制、尽职调查豁免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利用中国人民银行普惠再贷款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转让资金的中小企业贷款未合理确定利率定价水平,资金未真实投资中小企业;临时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续期贷款政策实施不力,未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合理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提高企业融资综合成本;购买银行金融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过融资政策获得的委托贷款进行资金空转套利。

2.住房不炒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非法向四证不完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挪用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房地产贷款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和规定的信托产品。

3.金融扶贫政策。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力,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符合要求;额外不合理条件发放扶贫贷款;非法提高扶贫贷款利率;挪用扶贫信贷资金等。

4.其他关键领域的宏观监管政策。非法为环境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提供融资;非法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融资;非法增加地方政府隐藏债务。

二、股权与公司治理

5.股东和股权管理。股东资格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逃避股本等资本欺诈行为;非自有资金非法入股银行;股权持有、超过比例或持有银行股权;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规定银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登记、质押、股东资格审查不符合监管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未按照监管要求或者章程采取限制措施;虚假利润向股东分红。

6.两会一层履行职责和考核机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门委员会未按照法律法规充分履行职责;未建立董事绩效考核制度;未落实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监督要求。

7.关联交易和表格管理。关联方未按照渗透原则尽职认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转移给股东和其他关联方;银行集团表格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隐藏风险、利益转移和监管套利。

三、信用管理

8.信用管理。贷款三查不尽职调查;集团客户统一信用管理和联合信用管理不力,大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尽职调查不到位,存款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

9.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藏资产质量;通过贷款还款、贷款利息、虚假振兴等方式延迟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通过第三方持有、为不良资产受让人提供融资,直接或通过各种资产管理计划将不良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

四、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10.理财业务。金融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整改计划没有严格执行,老金融产品、银行间金融、资本保护金融产品规模反弹,股票资产整改进展缓慢;母公司向金融子公司转让金融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转移、风险指标调整等问题;新金融产品存在池运营、非标准资产期限不匹配、相互调整收入、刚性支付、限制性领域投资、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到位、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非法销售等问题;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假结构套利。

11.同业务。同业融资融出资金规模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同业交易对手选择和信用管理不慎;同业持有、互持或充当资金渠道导致资金空转;同业资金通过多层嵌套非法投资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非法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12.表外业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不合规;非法销售代销产品、代销不合规金融产品,为银行信贷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担银行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

五、创新业务

13.网上贷款业务。线上线下业务统一信用管理不到位;网上贷款非法使用或挪用限制性领域;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用管理等核心职能,实质性外包,风险控制流于形式,贷款非法使用或挪用在限制性领域;与无贷款业务资格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接受无担保资格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信用增加;银行资金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14.信用卡业务。住房抵押、信用卡等个人信用未按照监管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进行合理调整;信用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反刚性扣除规定,突破总信用额度上限控制;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过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途控制不力,非法流向非消费领域;分期付款业务收费不透明,质价不一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非法泄露、滥用客户信息;非法收集债务人或担保人。

15.衍生品业务。未经批准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未有效执行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衍生品营销和后续服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六、整改问责

16.整改实施和机制建设。未逐项建立自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期限;未及时、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对症;未从制度、流程、制度等方面推进根本整改和机制建设;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

17.员工行为管理和问责。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检查和调查不力;员工参与私人贷款或非法集资,充当资本经纪人,与客户进行不当资本交流;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不认真调查;内部问责机制不完善,内部问责软,不问,简单的经济处罚而不是纪律处分。

附件2

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混乱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一、保险机构

(一)实施宏观政策

保险基金非法投资于国家和监管禁止的行业或行业;通过股权投资和房地产投资,非法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非法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非法增加地方政府债务;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业务发展偏离保障来源;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与普通商业保险产品无实质性差异,深度贫困地区三区三州农业保险费率未按要求降低。

(二)公司治理

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逃避股本;股东资格不符合要求,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楚、非法持有、隐瞒实际控制人、隐瞒关系;股权质押和解质押不规范;股东质押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股东使用股权质押,持有保险公司股权、非法关联持股、变相转让股权;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失败,股东(大)、董事会长期不能正常召开或决策;董事会授权一般,重要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发展规划实施未经监事会审议;董事、监事未取得资格,兼任不兼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调查机制不完善,评估评价体系不包括风险合规指标;未按监管规定管理相关交易,相关交易审查不合规,通过相关交易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传递利益,相关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合规;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人员不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监管规定离职审计;表格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通过内部交易传递利益、隐瞒风险、监管套利等。

(三)使用保险资金

不坚持稳定、谨慎、安全的原则;利用未上市股权和房地产投资设立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公司拦截、挪用、转让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转让利益,非法增资;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超过集中上限;发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其他机构非法进行相关交易或规避监管提供渠道;组合资产管理产品开展违反新资产管理规定要求的多层嵌套投资业务;通过多层嵌套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规避监管规定;在没有投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受托渠道变相投资股票等高风险领域,阻碍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的干预;投资后管理不到位。

(四)销售理赔

销售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非法开展或者协助有关企业和个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以银行金融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金融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入,虚假宣传保险公司股东、经营状况和以往经营成果;虚假宣传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或调整费率为由,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恶意误导或鼓励消费者承担不必要的合同权益损失;非法泄露客户信息;电话扰民;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时,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担保保险产品;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通过特别协议,单方面增加消费者合同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电子回访,侵犯投保人犹豫期的合法权利;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利益。

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索赔;未一次性通知补充索赔材料;要求保险消费者提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虚假索赔。

(五)财务业务数据

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偏离经济本质和风险本质,不符合稳定原则;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假费用、人工延迟或调整费用时间、非法责任准备金调整业务结果等。

(六)万能险业务

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未单独管理;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未采用同一结算利率;万能账户的实际结算利率未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存在刚性支付;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负债严重错配,未制定可行的利差损失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7)创新业务

以产品升级为噱头促进产品销售,产品升级后新旧产品无实质性变化;未经客户同意自动转换停机保险,默认客户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未履行新产品通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保险程序。

委托未取得保险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足,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金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人等保险信息不足,未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并按规定保存保险业务档案;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过程中和保险后,未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和政策信息查询渠道。

二、信托公司

(一)实施宏观政策

未严格执行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政策,向不符合四三二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直接或变相向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储备贷款或营运资金贷款;以开发商上下游企业、关联方或建设方的名义实际使用房地产开发资金,避免房地产信托贷款的相关监管要求;委托方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不严格,为非法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便利;人为调整房地产业务分类,避免合规要求或规模控制要求;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非法融资;非法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二)公司治理

股东资格不合规;股东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逃避股本、持有股权;股东信息不透明;股东非法持有多家信托公司股权;股东非法质押信托公司股权;间接转让信托公司股权,避免股权变更审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通过相关交易将利益转移给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前未取得资格,董事、监事、高级职务长期空缺,董事长或总经理未按监管要求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并提交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未按要求设立或有效发挥职能;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延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不完善。

(3)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信托公司非标基金池业务清理进展缓慢;非标基金池业务基础资产到期后继续滚动发行;非标基金池业务资金来源、基础资产、实际资金使用和实际风险承担。

协助银行等金融机构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隐瞒风险和数据;合作机构准入管理不完善,合作伙伴的权利和责任定义不明确;为不具备金融业务许可证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伪装开展金融业务提供渠道服务;未制定年度渠道、嵌套整改计划并按期实施;银行间渠道业务未按照渗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和资本来源,向下识别底层资产。

(四)融资信托业务

尽职调查不慎、不细致、不深入;贷后管理不到位;对于可能的风险损失,信托资产减值准备不足或信托公司履行职责不当的预期负债不足;融资信托业务压缩计划未按监管要求制定并有效实施。

(五)非金融子公司管理

未经批准非法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未按监管要求组织非金融子公司清理,或清理进度滞后;非金融子公司开展信托或监管套利、隐藏风险渠道业务;非金融子公司开展非标准资本池业务,流动性风险大;信托公司与非金融子公司非法进行关联交易,融资、转让财产、转让利益;非金融子公司水平过高,组织结构复杂,超出了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

(六)经营管理

通过互联网排水或聘请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非法推广销售产品;未严格执行双记录制度或非法承诺保证本金和收入;向投资者提供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虚假风险资产、未真实转移风险等。

(7)创新业务

规避监管规定,通过信托受益权转让规避监管要求;非法直接或变相增加多层嵌套业务;变相突破创新业务资格要求;其他通过伪创新监管套利或隐瞒风险的行为。

三、其他非银行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实施宏观政策。非法开展房地产业务;非法向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2.公司治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前未取得资格,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职位长期空缺;董事、监事未勤勉履行职责;关联方名单管理不完善,通过关联交易传递利益,掩盖风险。

3.附属机构管理。非金融子公司战略定位不明确,内部治理失败,业务发展不合规,审批授权不合理;未按规定压缩集团级别,清理子公司;资产转让和处置不合规。

4.资产质量。未按规定提高实际资产质量;通过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掩盖风险;风险资产处置无法解决,集中风险和限额控制实施。

5.业务运营。业务不合规、不慎,为银行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渠道,以收购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资产的名义变相提供融资。

(二)金融租赁公司

1.实施宏观政策。非法开展房地产业务;非法向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提供融资。

2.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不合规,隐形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非法股权质押;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有效性不足;关联方识别不到位,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合规,关联度指标超标;隐瞒关联交易,非法通过关联交易传递利益。

3.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隐瞒或虚假处置不良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拨备。

4.业务运营。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客户资质审查不严格,贷款或担保审批不到位,非法以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缺陷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信用集中度超过监管指标;租赁资产转让或转让不真实、清洁。

(三)金融公司

1.公司治理。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不兼容;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

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做实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不全面、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管理。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监管评级条件开展业务;为成员单位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非法通过票据业务和银行间业务为集团提取资金,对外债务敞口高于支付能力,流动性风险控制不到位;在承兑汇票业务中避免担保比例限制;非法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不严格隔离风险;通过银行间业务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监管提供渠道;非法投资业务,资本投资不符合监管政策和指导;通过投资变相融资或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高风险投资比例过高。

(四)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1.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权质押管理不到位,相关信息披露不足;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缺乏履行职责的有效性,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岗位;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关联方识别不到位,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监管不力。

2.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管理。未实施贷款三检查制度、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的实质性外包,风险控制只是一种形式;合作机构控制不力,合作机构准入条件不明确,合作范围、风险责任、结算事项、争议处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年利率、利率、信用查询授权、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侵犯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非法收费收费质量不一致;收集不当;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五)货币经纪公司

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向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未签订服务协议,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想了解更多新闻资讯或有保险规划需求的朋友,点击下方图片,免费报名咨询,会有专业理财师为您耐心讲解,协助规范投保并提供周全的后续理赔服务。

《家庭财务宝典》

原创文章,作者: -车车,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www.uniqueadd.com/bxzs/bxnew/60687.html

(0)
上一篇 2023年5月26日 下午5:43
下一篇 2023年5月26日 下午5:47

文章推荐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