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据悉,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保险代理人监管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将回答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巩固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改工作成果,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保险代理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本条例的问题。
一、《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截至目前,我国共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776家,兼职保险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家,个人保险代理机构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员工300万人。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概念,但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不同文件中分散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制度不明确、管理标准不一致。为解决上述问题,巩固近年来混乱治理成果,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改革创新,加强机构自励改革创新,加强机构自我控制,加强监督管理,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5年起启动起草规定,修改整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兼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规模,形成监管力量。
《规定》将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职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规定进行规范调整,建立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在制定规定的过程中,我会对相关部门进行广泛的研究和反复论证,并于2018年7月和2020年4月两次征求公众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合理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总结,最终完成了《规定》的制定。
二、《规定》对保险专业机构的要求有哪些变化?
本规定对保险专业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保险专业机构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提出要求。同时,规定了资本托管、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商业模式。二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控制。为有效防止内部控制管理薄弱、风险隐患大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滥用分支机构,列出设立分支机构应满足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加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控制责任。三是理顺后置审批流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名称中没有保险代理字样。四是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将区域保险专业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0万元,有利于提高专业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提高依法合规意识,促进长期稳定经营。新成立的区域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此外,本规定还调整了职业责任保险和存款支付的相关要求,并对非法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设定了相应的罚款规定,以加强日常合规管理。
三、《规定》对保险兼业机构有哪些要求?
《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准入条件,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准入的基本条件,明确法人持有许可证和授权分支机构的经营模式,并对报告事项和信息披露、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保险兼业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和业务退出流程。三是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在规章权限范围内设置罚款规则。
此外,该规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政策制定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在早期阶段,已发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分类政策、稳步推进的理念,研究制定非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政策。
四、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新规定是什么?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表明了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的主导方向。最近,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代理人的通知(草案)》,征求公众意见,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运营效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制度将在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
本规定明确了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概念,将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损失调查、索赔等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纳入本规定,约束其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则。
五、《规定》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的设置。为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险中介监督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优化服务决策部署,在早期取消行政许可大幅取消下放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全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加强后续管理,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认真服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取消许可证有效期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强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实现优势和劣势。
六、如何做好规定顺利过渡衔接?
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现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14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将同时废除。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尽快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要求,防范和控制风险,控制混乱,收紧制度笼,维护稳定健康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注:以上内容来自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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