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0年9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是银监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措施的第三版。本次发布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措施的第三版。第三版草案对保险机构加强互联网保险服务领域的合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案)》,适度优化了网络保险消费问题。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时,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提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机构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理算人。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提到的保险代理人(不包括个人代理人)包括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营业执照的专业保险代理人、银行保险代理人和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必须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一般要求。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还加强了以下要求:
1、需要营业执照,互联网公司应取得保险代理营业执照。
2.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方案、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3.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隔离,风险隔离。
四、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5.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并明确规定了非保险机构的行为界限,并划定了红线:
1、不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2.不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3.保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用计算和报价比较;
四、不为投保人设计保险计划;
五、不得办理保险手续;
六、不得收取保险费。
谱蓝君总结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小沃认为,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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