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回答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督办法》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日前,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督办法》,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责任保险业务监督办法》的制定背景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责任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近,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该措施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回答了《责任保险业务监督办法》插图1

一、《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将继续优化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理念,切实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责任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和辅助社会治理的作用逐渐显现,得到各方的肯定。但随着责任保险的快速发展,也存在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理解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保险服务性质和形式需要规范等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的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主要规范哪些内容?

本办法重点规范以下内容: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鉴于责任保险边界的扩大,一方面严格的责任保险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不得承担故意行为、罚款、履行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担保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合理确定保险。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明确不得使用批准或备案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非法承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的形式承担融资信用风险,不得承担机动车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或附加保险。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以降低赔偿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按照会计准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内控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制度、团队建设、业务会计、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控制等要求。

如何理解《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者损失。一是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本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一致,避免了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约定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况。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的承保边界,避免通过协议将其他风险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从而造成保险混乱,形成监管套利。二是不承担履约信用风险。《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担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的名义承担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保险,特别是融资担保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如何理解《办法》中保险服务的相关内容?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安全检查等相关保险服务,但社会各界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希望保险能够提供风险预防、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等相关保险服务,部分保险对保险服务的需求甚至超过了保险赔偿的需求。因此,本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提供保险服务,降低赔偿风险,遵循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一方面,该规定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通过保险服务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避免保险公司会计处理不规范,影响数据准确性。

注:文章内容来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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