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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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督法》等。保险组织、保险对象、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均属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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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保险法实施后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实施前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保险法实施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在保险法实施前设立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保险合同在保险法实施前成立,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主张终止合同,理由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第五条保险法实施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下列情形:

(一)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实施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

(2)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知道终止的原因。保险法实施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终止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天;

(三)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

(4)保险法实施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标的的转让通知。保险法实施后,保险费增加或者终止合同,理由是保险标的转让造成的风险显著增加。

第六条:
保险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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