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站在第三方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调查:鉴定、估损、理赔等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
保险估价人是指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调查、鉴定、估损、赔偿的理算,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客户收取报酬的公司。评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对保险目标进行检查、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评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偿公平合理,有利于调解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保险理赔矛盾。
什么是保险公估人?
1、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事故检查、鉴定、评估、赔偿理算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通常称为保险评估人。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承担各种风险,从经营成本来看,保险公司不能配备完整的专业人员,只有保险公司自己的专业人员难以完成保险事故评估、评估任务,保险公司自己的员工事故评估和评估是否公平,难以说服。因此,从事保险事故勘查、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评估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评估业务的机构,是协助保险索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评估服务的专家。
由于保险评估人的评估和评估结果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有关,保险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明确规定了保险事故的评估和评估制度: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专家来评估或评估保险事故。2.被聘用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或个人。3.被聘用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被聘用进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资格的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和个人保险评估人员必须通过专项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登记
开展业务;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4、保险评估人应当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和评估有科学依据,以事实和证据为评估和评估依据,遵循评估和评估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和评估手段和方法制作评估和评估报告。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保险公估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过错是指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希望或者放任损害后果。过失是指保险公估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保险价格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相信后果可以避免。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在保险评估和评估业务中,这种损失通常是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得到或者不能得到的利益。第三,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某些事实与某些行为之间的客观和不可避免的联系。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估价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保险估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评估机构聘用评估鉴定保险事故的费用。
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委托,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保险评估机构的报酬。保险评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评估机构设立的委托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并遵守价格法、合同法、相关财产评估行政法规等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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