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农业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内容解读
2012年1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农业保险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该条例的问题。
·问:为什么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答:发展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业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农业法》还规定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各方面,开放区域已覆盖各省(区、市)。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和林木17。同比增长148亿亩。其中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作物承保面积7%。87亿亩,增长49亿亩。2%,约占当年种植总面积的40%;共承保牲畜7。3亿头(只),增长15。3%;参保农户1。69亿户次,保险总额6523亿元,分别增长20元。2%和65。4%;保险赔偿89亿元,受益农民2283万户次。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民的广泛欢迎。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问:农业保险政策支持的规定是什么?
答: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给予农业保险费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作物的保险费总额占应收保险费的80%。可以说,没有国家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规范和制度化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本条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各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财政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地方财政补贴保险费、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灾害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四是依法给予农业保险经营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
·问: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经营规则有哪些规定?
答:总结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经验,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根据农业保险业务的特点,农业保险合同和农业保险业务规则如下:一是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因保险目标的风险变化而增加保险费或终止保险合同。第二,为确保受影响农民及时足额获得保险赔偿,保险机构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现场调查,与被保险人核实保险标的的损害,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赔偿保险金。第三,为确保固定损失和索赔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农业生产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公布调查和索赔结果。第四,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制定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或者备案。
·问:为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有哪些规定?
答:规定高度重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为确保农业保险合规经营,真正发挥农业效益,规定如下:一是保险机构应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稳定的农业再保险和灾害风险安排和风险响应计划、偿付能力和农业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第二,为有效保障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假或虚假的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三是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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