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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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最新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办法中的相关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问题作出回答。

导读:
为提高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最新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办法中的相关问题。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办法中的相关问题。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插图1

一、《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和2014年,原银监会和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专项声誉风险管理指导方针,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经验。行业机构也在实施过程中探索和总结了许多有益的实践。目前,金融业声誉风险形势复杂严峻,相关制度规范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注重完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吸收固化声誉风险管理,修订原两个声誉风险管理指南,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措施(试行),形成统一的声誉风险监管体系,引导行业机构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优化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声誉风险。

二、《办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什么?

该措施保留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个原始指南的适用对象。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的情况和行业的重要性,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也被增加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指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派出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如何理解《办法》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办法》首次明确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性、有效性四个重要原则。前瞻性原则注重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需要加强源头防治,向前推进,定期审查,提高声誉风险管理的可预见性。匹配原则要求声誉风险管理不仅要适应机构自身的经营状况、治理结构和业务特点,还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和改进。全覆盖原则明确,机构各级、各条线都要重视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原则指出,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标准是有效处置和形象修复为最终标准,应围绕本标准进行制度设计、机制建设和组织实施。四项原则从实际工作出发,引领行业声誉风险管理任务,不仅用于不同类型的机构,而且为各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有效声誉风险管理留出空间,反映了务实、解决问题、面向未来的监管理念。

四、如何加强声誉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努力解决声誉风险管理和业务管理发展的两皮问题。此外,《办法》还将进一步落实主要责任,从全过程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各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的七个环节的闭环管理工作,同时要从长远七个方面开展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本办法对问责处罚有哪些规定?

本办法要求行业机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指导,加强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旨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加强公司治理,实现科学稳定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纳入评估范围,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利影响的相关人员、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依法追究责任。《办法》还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现行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实现声誉风险监管与上级法的紧密联系,提高声誉风险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六、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累声誉资本,制定和实施员工教育培训计划,促进机构更加重视消费者体验,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同时,本办法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本办法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建立与投诉、报告、调解、诉讼联系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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