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八十九条保险法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

第八十九条保险法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者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

一是解散原因增加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是将解散审批机构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只有中国保监会有权决定公司解散;

三是增加规定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因依法撤销而解散,仅限于分立合并。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插图1

扩展资料

解散保险公司的原因

保险公司解散是指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公司章程或法律原因终止经营活动,开始公司清算,处理未结算或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有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

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指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终止公司活动或消除保险人资格。任意解散有三个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解散日期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时,公司宣布解散。

(2)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根据中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一半以上表决权解散公司。

(3)公司分立或合并。分立是指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或新合并。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自动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称为新合并,参与合并的公司自动解散。公司合并由公司权力机构决定或决定。因此,合并解散作为合并的结果,实际上是由公司权力机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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