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理财的方式有很多,金融保险是其中之一,也是许多保险公司的关键产品之一,但金融产品的销售不规范。因此,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新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新规》)、《商业银行金融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子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21年6月27日起,银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从反馈来看,各方对《办法》的总体支持。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逐一认真研究各方反馈,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

本办法是《财务管理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金融公司的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遵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新的金融规定、《金融子公司办法》和《办法》。

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和新的金融规定的同时,也应当参照《办法》的实施。本办法共8章69条,分别为一般规定、金融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金融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件。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金融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插图1

本办法积极适应金融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产管理机构的产品销售监督规定,并根据金融公司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理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广金融产品,提供金融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申请认购(认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和销售公司发行金融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目前,代理销售机构是其他金融公司和吸收公共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明确产品发行人和卖方的责任。本办法注重明确金融公司(产品发行人)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人)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金融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四是明确销售机构的风险控制责任,明确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管理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是加强金融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赎回安排、资金交付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六是全面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继续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金融产品。

第八,要求信息全面登记,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交易和销售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银监会实施资产管理新规、财务管理新规、《财务管理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规范金融公司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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