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家庭财务宝典》

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需要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因此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插图1

导读:
保险公司也属于商业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条例》。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保险高级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发布《保险高管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经营、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规范保险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工作条件,引导保险公司提高就业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满足监管形势需要,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高级管理条例》。

二、《保险高管规定》对资格审批范围的主要修改是什么?

首先,《保险高管条例》将部分职位从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央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批。

其次,取得资格批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中断时间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如果经济金融工作年限、经验和专业资格要求不高于原职位,可以在全国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不再需要重新批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不再需要重新批准。

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插图3

三、《保险高管条例》对从审批到报告管理的岗位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的实施,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公司负责人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

四、《保险高管条例》对临时负责人制度进行了哪些修改?

《保险高管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省分公司、其他分公司、中央分公司总经理职位可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在6个月内选择合格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延长;必要时,可在上述期限内更换一次。

五、《保险高管规定》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在《保险高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从法律依据、条款理解、实践实践、书面表达等方面提出了良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仔细研究了这些意见和建议。大多数意见认为,《保险高管条例》优化了审批范围,统一了审批实施规模,建议尽快发布实施。根据公众意见,修改了《保险高管条例》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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