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是什么?保险多久?

《家庭财务宝典》

什么是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保险保什么?保多久?中国远洋船舶保险保险责任,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保险条款内容与国外的通常规定基本一致。如规定被保险船舶不得从事拖带、救助作业; 不与他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以及不以拆船目的出售的意图航行。

导读:
远洋船舶保险是什么?远洋船舶保险什么?远洋船舶保险什么?保险多久?中国远洋船舶保险责任分为全损险和全损险。保险条款的内容与国外一般规定基本一致。被保险船舶不得从事拖带、救助作业的; 不直接在海上装卸货物,也不以拆船为目的出售。

一、什么是远洋船舶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是以各种远洋船舶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沿海船舶保险和海洋船舶保险。海洋船舶保险属于海洋保险范畴,包括:
外壳、机器及通信、导航装置、设备、锚链、海图、燃料、材料、供应;
船东应当依法承担船舶经营损失、预期利润、各种费用和事故的赔偿责任。

中国远洋船舶保险责任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保险条款的内容与国外的一般规定基本一致。被保险船舶不得从事拖拉、救助作业的;
不直接在海上装卸货物,也不以拆船为目的出售。

什么是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是什么?保险多久?插图1

二、远洋船舶保险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远洋船舶保险条款》,我国远洋船舶保险条款的保险分为全损险和全损险,两者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1、全损险

被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

(1)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指由海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组成的海上灾害。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自然灾害、搁浅、珊瑚礁、沉没、失踪、碰撞、任何固定(包括浮水)或浮动物体等物体。

(2)火灾和爆炸。根据传统的海上风险理解,火灾和爆炸与海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单独列为保险责任。

(3)来自海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由于伦敦保险市场将暴力盗窃和海盗风险列为海上风险承保。中国的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不再将风险划分为盗窃保险或战争保险的责任范围。

(4)丢弃货物。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海难。为了船舶的安全,船长下令丢弃船上装载的货物,可能造成火灾、爆炸和船舶的全部损失;或者因丢弃货物造成共同海损失的,由船舶分担损失;或者因重心转移造成的损失。

(5)核装置或反应堆的故障或事故。核装置或反应堆是指船舶航行中使用的非军事核动力。这是为了满足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扩大承保风险。

(6)船员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称为疏忽条款。即不可预测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具体内容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事故;船舶部件或外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故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引水员、船舶维修人员、租赁人员的疏忽;任何政府当局都采取行动,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船舶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污染。

2、一切险

除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外,船舶所有保险还负责下列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援费用和救援费用。所有保险的保险范围都很大,但保险的风险是相同的。所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下:

(1)所有损失。所有损失包括被保险船舶因保险风险造成的实际全部损失和推定全部损失。保险人对所有损失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不扣除免赔额。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船舶因保险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全部损失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对船舶的部分损失负责。如果船舶在保险期内连续两次或多次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只要每次损失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限额,保险人仍负责赔偿,但每次事故应扣除免赔额。

(3)碰撞责任。被保险船舶因碰撞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包括被撞船舶的损失或维修费用、救援费用、被撞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失和费用、被撞船舶造成的污染或污染造成的责任或费用。但保险人对因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疾病、障碍物或残骸、残留物、其他物品以及任何固定、浮动物体和其他物体的延迟损失或间接费用不予赔偿。

碰撞责任是扩大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中国船舶保险碰撞责任的赔偿限于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根据国际惯例,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队的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视为第三方船舶,由保险人承担。

(4)共同的海洋损害和援助。船舶所有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洋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该损失的全部赔偿,无需行使向其他方索取分摊金额的权利。共同海洋损害的计算应当按照有关合同规定或者适用的法律或者惯例计算。运输合同没有本规定的,按照《北京计算规则》或者其他类似规定办理。

(5)救援费用。中国船舶所有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的船舶损失或者船舶处于危险之中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救援费用是一种单独的费用。因此,保险人对救援费用的赔偿不受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洋损失分摊和救援费用的限制,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船舶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按比例赔偿救援费用。

(6)其他费用。首先,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或第三方过失造成的被保险船舶损坏,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或者辩护造成的法律诉讼费用可以由保险人赔偿。其次,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包括船舶搁浅后检查船底的费用,保险人也可以赔偿。

三、远洋船舶保险多久?

1、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是指以时间为保险责任起止期限的保险。定期保险的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短为3个月。责任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保险期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按日比例支付保险费,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至船舶到达目的港。被保险船舶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损的,应当支付6个月的保险费。包括延长期内已按日比例支付的部分。假设保险责任期限为1年,被保险船舶按日比例支付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支付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延长天数/365(天)

2.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程保险是指以船舶从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起止期的保险。航程保险的责任期限以保险单上规定的航程为准。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如下:

(1)不载货船舶的起止时间从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直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成。

(2)货运船舶的起止时间从货运港开始,卸载后终止。但自船舶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的,应当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合同在支付保险费后继续有效,最长期限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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