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了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互联网保险市场迎来了重大政策。继《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混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事实上,银监会正在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通知》细化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通知》一出来,市场就讨论了很多。国泰君安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琪认为,发布互联网人身保险配套规范文件,有利于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提高集中度,保持行业增持评级。

改善行业混乱,优化竞争格局

据中国保险业协会统计,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持续增长,累计规模保费2110.8亿元,同比增长13.6%。

刘欣琪指出,近年来,年轻客户消费习惯的改变和疫情限制线下销售的影响推动了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保费增速跑赢了行业。然而,随着互联网个人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行业存在产品价格恶性竞争、误导销售促销手段推广、平台客户获取成本上升、渠道成本投资增加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在早期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发布了《通知》

从适用范围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向非特定群体公开销售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适用《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营。这也意味着《通知》不适用于涉及个人保险、银行保险等渠道的综合业务。

总的来说,《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首先,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好、储备提取充足、公司治理合格等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个人保险业务范围,完善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对互联网渠道运营行为的监督。重点解决网络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和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其中,与草案相比,《通知》主要调整了两个细节:一是将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去年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而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去年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保险公司经营10年以上的普通人寿保险(除外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连续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刘欣琪认为,从渠道方面看,该通知指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反映了互联网渠道的直销属性,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的公共排水,从而造福人民。从产品方面看,根据通知资本资格的监管要求,预计将有效改善行业混乱,优化竞争模式。

从源头规范销售误导行为

据了解,《通知》在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领域和日常监管中暴露出的问题。

具体来说,在业务实体方面,对保险机构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重点解决了消费者找不到保险页面、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找不到保单、购买快速、退货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期保险短期等误导性销售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通知模糊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强信息披露,引入社会监管,重点关注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的科学定价。

例如,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广告页面,如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不时出现在一些网络场景中,并与共享自行车、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一些消费者在不清楚保险内容和保费支付的情况下被免费诱导投保。这种营销排水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容易引起消费纠纷或投诉。

10月21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防止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从保险产品本身的角度来看,一些第一个月0元和免费担保宣传没有充分展示保费支付的整体情况,事实上,保费分配到后期,消费者并没有真正享受保费折扣。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类型的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机构备案或批准。第一个月0元等销售宣传行为,未按规定使用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来看,营销单方面强调第一个月0元,但没有充分提示保费支付的总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容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的重要信息。此外,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检查购买、收到、自动更新等选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独立选择。

该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个人保险产品必须是独家产品,并进行独立核算。独家产品的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普通人寿保险0年的普通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除外)、保险期超过10年的普通年金保险,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一方面,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可以在全国销售,突破了传统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独家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敞口。另一方面,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的运营和风险不同于传统保险产品,具有细分、准确、快速运营、小、特殊的特点,导致实际运营中出现第一个月0元等新问题,独家管理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仍有很大的空间

自2020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新规定和新政策,包括《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追溯性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的通知》(草案)、《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备案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混乱专项整改的通知》等。

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第47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4%,手机上网比例达到99.7%。相比之下,中国有2亿多互联网保险用户,可见互联网保险仍有很大的潜在增长空间。

此外,互联网保险场景碎片化、交互频率高、交易时效性强、业务波动大等特点促进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行业中的应用,使保险公司建立更全面的业务流程,更完整的业务监控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的智能运行。

从长远来看,保险机构需要利用新兴技术带来的强大计算资源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对用户数据、保险业务场景数据和外部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快速适应,建立智能保险运营系统,满足多元化场景需求、多元化产品类型、多层次产品运营和多维风险监控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混乱,统一创新渠道运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实力雄厚、能力雄厚、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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