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运行规则是什么?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定价回溯销售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总结报告。

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运行规则是什么?插图1

11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从2022年1月1日开始
开展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定价追溯试运行,试运行期 一年。

试运行规则包括:

首先,保险公司应每年在互联网上销售个人保险产品 定价回溯,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总结
报告。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 收入前十的产品。

第二,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必须在保险期间返回一年以下 追溯保险后的赔偿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必须追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回报率等四个指标。

第三,保险公司应根据可追溯性指标的偏差主动采取注意、调整和改进、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措施。

根据《通知》的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定价追溯销售的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追溯总结报告。追溯产品的范围是自上市至追溯期末累计原保险费收入排名前十的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以下的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必须追溯保险后的赔偿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必须追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回报率等四个指标。定价追溯应重点关注实际经营状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并将产品费率确定时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

保险公司应根据可追溯性指标的偏差,主动采取注意、调整和改进、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措施。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的实际运营和定价偏差大于或等于50%,应在次年1月15日前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提交指标变更原因分析和合理性评估报告。同时,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个人保险产品销售页面和销售平台主页上标明产品过去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可追溯性指标名称、偏离定价范围及其原因。

据了解,在试运行期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暂时没有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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