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新保险法的具体内容

《家庭财务宝典》

导读:
介绍新保险法的内容,业内人士表示,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在规则改进和制度设计方面更加重视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新版《保险法》经三次审议通过,共8章187条,比现行《保险法》158条增加了许多新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实力的提高,保险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完善,保险法的修订可以更好地规范行业的发展。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

介绍新保险法的具体内容插图1

图片来源于摄影网

从修订结果来看,新保险法修订了原《保险法》中的33条,其中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增加了6条,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综上所述,新保险法的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监管部门制定的条款费率的规定;

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生产,寿险公司可经营的险种;

三、强调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定有关具体措施;

四、对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五、适当修改使用保险资金的禁止性规定;

六、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七、修改处罚部分,增加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

八、取消法定再保险。制定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但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终止权,新保险法限制了终止合同权的期限,规定终止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不得终止合同”。本规则对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的理赔纠纷。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同时,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新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而终止合同的风险显著增加.但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赔偿责任”。

在新措施中,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相关规定。此外,新的保险法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利,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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